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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 2004-04-19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4]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重庆市举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举报人向本市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机关揭发、检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者变相经营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三)超过法定营业时间营业的;
  (四)不执行实名上网规定的;
  (五)网上传播有害信息的;
  (六)违反消防、治安规定的;
  (七)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口头、信函、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违法活动。
  举报人可以自行提供联系方式,受理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受理机关管辖的,受理人员应及时移送具有管辖职责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举报黑网吧奖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举报其他违法行为的奖励50元以上100元以下。


    第六条 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后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作出奖励决定,并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人应自收到领取奖金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奖金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九条 受理、处理有关举报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变造举报记录、查处情况等文件,骗取、贪污、截留奖金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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