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公司,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建材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取缔、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严重污染环境,不完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停止向列入国家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五小”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政府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的落后工艺生产线,要及时停止生产供电。
二、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职工生活用电应予保证。转供电问题的处理,由有关企业商供电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请各地煤炭、冶金、石化、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将取缔、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和停止生产的时间,提供给相应的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停止供电。
四、各地经贸委要支持电力企业依法向清理整顿企业清收电费,防止形成电费损失。
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