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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3 生效日期: 2005-06-0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566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调整汇总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5)76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从2005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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