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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31 生效日期: 2005-08-3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建委、交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全省整局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作为行动目标,以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为目的,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为实现我市经济振兴及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对各地区及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
  1.是否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否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
  2.是否纠正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地方规定。
  3.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二)开展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群众两年内连续举报、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是否得到解决。
  2.检查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污、污染扰民的建设项目。
  3.检查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联片污染整治情况。
  4.检查各类已达标的工业污染源,特别是制药、化工、冶炼、铸造、锻造、电镀、造纸、酿造、屠宰等重污染行业的达标反弹,偷排和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5.检查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已实施停产治理却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6.检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排污企业和违法开发建设活动的整治情况。
  7、检查“世博园”周边感官环境及企业排污情况。
  8.检查固体危险废物排放,查处医院废水和医疗垃圾违法排放行为。
  9.检查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10.检查城市大气污染情况。对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异昧、餐饮业油烟等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工业、企业生产用锅炉、窑炉及工业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杜绝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对淘汰锅炉及除尘-设施进行取缔。
  11.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核辐射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对重点污染问题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梳理,开展自查摸底工作,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10月30日)
  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考评后,召开全市总结表彰大会,对在这次行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奖。

  四、责任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以各地区为主,有关部门要予以协调、指导和配合。
  市环保局负责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统一协调、调度工作,并与有关部门联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企业,做到该停产的坚决责令停产,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赔偿的必须赔偿,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市发改委负责严格控制违反环保产业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市经委负责制定符合环保规定的产业规划。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此次专项行动的全过程,查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社会噪声扰民的违法案件,制止干预行政执法行为的事件,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市司法局负责对此次专项行动给予法律保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市建委负责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从竣工验收、发放开工许可证方面提出环保要求,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法规。市交通局负责对产生尾气污染、噪声污染的出租车、公交车、运输车等机动车辆的管理工作,对营运的机动车辆的车外报站器、扬车器等噪声污染现象严加管制。市工商局负责对可能产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颁发营业执照,对产生污染的、未经环保部门许可的三产行业依法予以查处。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执法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市安监局负责对存在重大环境隐患的企业加强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为加强此次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助理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指导、调度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确定一批严重影响群众健康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信访投诉,做到快速交办、快速查处、快速反馈。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和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时予以曝光。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每月4日和19日将半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
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建委、交通局、工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

 
二OO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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