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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5]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1号)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要求,鉴于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的行业特殊性,为规范和加强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考核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是国务院批准的六类资产评估职业之一,其鉴定评估行为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税务部门征收税基的确立,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严格评估专业资格设置管理”的要求(国办发[2003]101号)和《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2]825号)中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考核颁证工作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证书的原则,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或会同各地汽车流通协会负责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考核鉴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申请参加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考核鉴定的人员,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按照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统一组织考核鉴定工作。对通过考核鉴定工作的人员,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完善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的自律性管理制度,并将对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三、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考核、颁证的质量管理工作,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要从方便参加培训和考核认证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推动相应的培训工作。

  四、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会同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将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教材进行修订,同时加强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国家题库的建设。
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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