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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统计执法检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11 生效日期: 2005-07-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市局各专业处室、队,各区市县统计局,各先导区统计部门:
  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对象是 : 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检查的重点内容:(1)各地区、各单位是否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经济普查;(2)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是否按时报送统计和普查资料,有无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等弄虚作假违法行为;(3)2004 年统计年报、经济普查和 2005 年定期统计报表数据质量是否准确,上报、使用、公布的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可靠;(4)各部门、各单位有无随意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5)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是否依法办理了《统计登记证》,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统计报表签收制度,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6)统计“ 四五 ”普法学习情况,各单位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是否参加了统计“ 四五 ”普法培训教育,获得了统计“ 四五 ”普法合格证。

  二、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分自查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一) 自查阶段(7月20日至8月15日) 。
  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组织辖区、系统内的被检查单位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及统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经济普查和统计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走过场。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各先导区于 8 月 25 日 以前将所属单位自查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法规处,并列明组织抽查的单位和发现的问题。逾期不报的,在抽查和问题处理时将视为没自查对待。
  (二)重点抽查阶段
  7月20日至8月30日市局各专业处室、队,围绕本专业主要经济统计指标,以市内四区“三上”直报单位为对象组织重点抽查。
  9月1日至9月30日 ,市里组织对各区市县区、各先导区及所属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对查出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本着“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的原则,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处理。
  凡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违纪违法情节较轻的可免予处罚,违纪违法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凡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那些蓄意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或授意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管涉及到哪一级、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严肃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三、检查组织领导
  为切实搞好这次全市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市局成立局长吕功政任组长,副局长张克志、李才、尹忠科为副组长,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都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检查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本辖区所有单位搞好自查和抽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种统计违法问题,维护《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大连市统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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