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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C章: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55章第81(3)条)

[1991年8月1日]

(本为1991年第30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公告可引称为《指明因数(认可机构的财务风险)公告》。

第2条 指明因数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施行本条例第81(2)(c)条,现就附表第2栏内所描述而在本条例附表3的B表提述的项目,于附表第3栏内指明其因数。

附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条]

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

附表3

B表的

项目 项目性质 信贷换算因数

1. 直接信贷替代项目

与直接给予信贷一样带有相同信贷风险的不可撤销的、资产负

债表外的义务。这包括担保、信用证的保兑、作为贷款、证券

及除包括在第3项的承兑外的承兑(包括有承兑性质的背书)的财

务担保的备用信用证。 100%

2. 与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在客户没有履行某项有合约约束、非财务上的义务时,由认可机

构向受益人付款的不可撤销义务所涉及的或有债务。这包括履约

保证、投标保证、担保及与某项交易有关的备用信用证。 100%

3. 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涉及与贸易有关的义务的或有债务。这包括信用证、贸易票据的

承兑、船务担保及任何其他与贸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100%

4. 出售后再回购协议

认可机构向另一名人士出售一项贷款、证券或其他资产,但承诺

于议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价格再购回该资产的安排。 100%

5. 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或其他交易

资产的出售,而资产持有人有权于议定的期间内,或如资产的价

值或信贷质素下跌时,将该资产交回认可机构的。 100%

6. 远期资产购买

承诺于指明的未来的日子,按预先安排的条款购买一项贷款、

证券或其他资产,包括根据一项由认可机构批给另一方的认沽

期权而作的承诺。 100%

7. 部分缴付款项的股份及证券(由认可机构持有)

该等股份或证券的发行人,可于未来日子催缴的该等股份或

证券的未缴款部分。 100%

8. 远期有期存款

任何由认可机构与另一方订立的协议,而藉该协议该机构将

于某个预定的未来日子,按议定的利率存款于该另一方。 100%

9. 票据的发行及循环式包销融通

在此等安排下,借款人可藉向市场重复发行票据而在预先界

定的期间内,在订明的限度内提取资金,而当该项发行证明

无法在市场配售时,须由该项融通的包销商承接未配售的数

额,或提供可用的资金。 100%

10. 原订1年以下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或可由认可机构在任何

时间无条件取消的其他承诺。 100%

11. 原订1年或1年以上期间到期的其他承诺。 100%

(1991年第36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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