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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转发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3 生效日期: 1999-12-1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20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烟台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和《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9]33号)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执行。同时,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及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金融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监管,对出现的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密切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工作,协调好商业银行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关系。

  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对分支行的管理,切实保证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的发展。

特此通知。

1999年12月13日


附1: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全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法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责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它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它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动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于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它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针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针主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它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它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
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联法规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针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的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员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较=(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1999年5月26日
附2: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
财综字[1999]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五、财综字[1999]59号第三十九条“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属违纪或违法行为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各地在严格执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前已经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重新审查后,可以继续执行,并按贷款合同或协议约定期限回收。
六、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在国务院未做出新规定前,仍按国办发[199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9年10月9日
附3: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简“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增值收益表;
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五)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债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和盖章。
八、住房公积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住房公积金存款
2                 102        增值收益存款
3                 111        应收利息
4                 121        委托贷款
5                 122        逾期贷款
6                 124        国家债券
                          (二)负债类
7                 201        住房公积金
8                 211        应付利息
9                 214        专项应付款
                           (三)净资产类
10                301         贷款风险准备
11                311         增值收益
12                321         增值收益分配
                            (四)收支类
13                401         业务收人
14                411         业务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二)将款项存入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至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住房公积金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的款项。
第102号科目  增值收益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存入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至增值收益利息收入”科目。
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房“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季末或年末,下同)按规定将除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利息收入之外的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增值收益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增值收益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受委托银行增值收益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的利息,如委托贷款发生的应收利息。
(二)期末,计算当期尚未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至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收回利息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利息。
第121号科目  委托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款项。
已经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归还的委托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应在“逾期贷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至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科目。
2.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而提供的担保,应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担保的形式(抵押、质押等形式)、担保金额等情况。
(三)本科目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发生的、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
第122号科目  逾期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
(二)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委托贷款”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收回逾期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
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按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职工名称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经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但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124号科目  国家债券
(一)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业务收入至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科目。
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并建立备查簿详细登记国家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到期收回等情况。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品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
第201号科目  住房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结算和支付等情况。
(二) 本科目的贷方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结息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收到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3.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内调动工作,在本科目有关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账,借记本科目(调出单位),贷记本科目(调入单位)。
(三)本科目的借方核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其核算内容如下: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职工因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根据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业务支出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按职工个人账户结余数额,借记本科目,按已提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按未提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业务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收入至其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有关辅助账户的设置:
1.为了分析、掌握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备查簿,详细登记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
2.为了了解、掌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中心可设置“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备查簿,详细登记因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等原因而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缴存单位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缴存单位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六)本科目应按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
第211号科目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利息,如计提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
(二)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业务支出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给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按已提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应计利息扣除已提利息的差额,借记“业务支出至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应付未付的利息。
第214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一) 本科目核算应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二) 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2.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三)按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增值收益分配至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增值收益分配至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301号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二)对于委托贷款,应于年度终了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于不能收回的逾期贷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
第311号科目  增值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的差额,即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二)期末,结转下列业务收支科目:
1.将“业务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业务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2.将“业务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科目。
3.同时,将各项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自银行住房公积金专户转入增值收益专户,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分配至待分配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21号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2.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待分配增值收益
(三)年度终了,账务处理如下:
1.将“增值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增值收益”科目如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
2.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2)按规定从增值收益中提取应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上交财政部门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借记本科目(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3.将本科目所属“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待分配增值收益”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待分配增值收益),贷记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四)本科目年末一般无余额,如有借方余额,反映未弥补的损失。
第401号科目  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五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其他收入
(三) 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各项业务收入,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委托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收到银行转来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期末计算当期应收未收的委托贷款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收回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按本息合计,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国家债券”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收到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以及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增值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  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按国家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计算的利息、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业务支出,作如下财务处理:
1.期末,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规定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年度结息时,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应付利息”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科目。
2.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借记本科目(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手续费,借记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增值收益”科目,借记“增值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三章 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住房01表                           资产负债表                 季报、年报
会住房02表                           增值收益表                 季报、年报
会住房02表附表1                     增值收益分配表              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住房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资产:                                   负债:
住房公积金存款  1                        住房公积金        16
增值收益存款    2                        应付利息          19
应收利息        5                        专项应付款        22
委托贷款        8                        其中:城市廉租    23
                                       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逾期贷款        9                        负债合计          26
                                       净资产:
                                       贷款风险准备       27
                                        待分配增值收益    29
                                        净资产合计        29
资产总计         15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30
附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提取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元;
2.离休、退休   元;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元;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出境定居   元;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元;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元;
7.其他   元。
增值收益表
会住房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数
一、业务收入                                       1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                               2
2.增值收益利息收入                                 3
3.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4
4.国家债券利息收入                                 5
5.其他收入                                         10
二、业务支出                                       11
1.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                               12
2.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                         13
3.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                               14
三、增值收益(损失以“-”号表示)                  17
增值收益分配表
会住房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年实际       上年实际
一、增值收益                             1
加:年初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2
二、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                   5
减:提取贷款风险准备                     6
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7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8
三、年末未弥补损失(以“-”号表示)      10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积金季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住房公积金存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增值收益存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应收未收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委托贷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委托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逾期贷款”项目,反映期末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逾期贷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国家债券”项目,反映期末持有的国家债券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国家债券”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住房公积金”项目,反映期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应付利息”项目,反映期末应付未付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息”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期末尚未上交财政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应在本项目下单独反映。
10.“贷款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贷款风险准备”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1.“待分配增值收益”项目,反映年度中间形成的等待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及以前年度未弥补的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增值收益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积金在季度、年度内实现的增值收益。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四) 本表“本期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动作过程中形成的各项业务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在本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增值收益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2.“业务支出”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的各项业务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在本项目下的“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支出”、“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别填列。
3.“增值收益”项目,反映住房公积 积运作过程中各项业务收入与各项业务支出的差额。本项目等于“业务收入”项目的金额减去“业务支出”项目的金额后的差额。
增值收益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增值收益”、“增值收益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增值收益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与本年度增值收益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增值收益”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实现的增值收益。如为损失以“-”号表示。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增值收益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增值收益”项目一致。
2.“年初未弥补亏损”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年初未弥补损失,应以“-”号表示。
3.“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至提取贷款风险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项目,反映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至提取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后形成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本项目应根据“增值收益分配至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年末未弥补损失”项目,反映住房公积金年末未弥补的损失,应以“-”号表示。

19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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