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城管字第093018242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城管字第093018242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维护林口社区网球场(以下简称本场),以提升县民生活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场之管理单位为本府住宅及城乡发展局。
三、本场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但是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开放或停止使用:
(一)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安全之虞者。
(二)因灾变或其它特殊事由,本府急需使用场地者。
(三)场地进行维护需要者
四、本场地使用申请对象如下:
(一)个人。
(二)机关团体或法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五、个人使用本场,应组队并于使用前三日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每次以一小时为原则,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前项预约登记,于有第三点情形或于本府核准特定活动办理期间,暂停受理。
第一项使用不收取费用或保证金。
六、申请单位限举办竞赛活动,方得申请使用本场,其使用期间并不得逾七日。
前项申请应于使用日前一个月,检附下列文件,缴交每一球场新台币贰万元保证金,向本府提出之:
(一)申请书。
(二)活动企划书。
(三)其它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除悬挂活动名称布条外,不得于本场作任何布置。
八、使用单位于活动期间,应负责场地内之安全、秩序、环境卫生、伤患急救及交通事宜。
九、申请单位如有毁损本场之花木、草坪或设施时,应于活动结束后立即补植或修复,逾三日未为之者,本府得径行补植或修复,其所需费用由保证金扣抵,不足扣抵时,仍应负担。
十、申请单位于活动结束后应即清理场地,并于清理完竣会同管理单位勘查,场地设施确无任何损害,始得检附收据申请退还保证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其使用,并没入保证金:
(一)于本场从事营利行为者。
(二)违反本场设置目的之使用者。
(三)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序良俗之使用者。
(四)擅自变更活动项目或将场地设施转让他人使用者。
十二、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