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北县政府林口社区网球场场地借用及管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城管字第093018242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城管字第0930182426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管理维护林口社区网球场(以下简称本场),以提升县民生活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场之管理单位为本府住宅及城乡发展局。

三、本场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六时至下午十时。但是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开放或停止使用:

(一)场地或设施、设备有安全之虞者。

(二)因灾变或其它特殊事由,本府急需使用场地者。

(三)场地进行维护需要者

四、本场地使用申请对象如下:

(一)个人。

(二)机关团体或法人(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五、个人使用本场,应组队并于使用前三日预约登记;预约登记每次以一小时为原则,最多不超过四小时。

前项预约登记,于有第三点情形或于本府核准特定活动办理期间,暂停受理。

第一项使用不收取费用或保证金。

六、申请单位限举办竞赛活动,方得申请使用本场,其使用期间并不得逾七日。

前项申请应于使用日前一个月,检附下列文件,缴交每一球场新台币贰万元保证金,向本府提出之:

(一)申请书。

(二)活动企划书。

(三)其它相关文件。

七、申请单位除悬挂活动名称布条外,不得于本场作任何布置。

八、使用单位于活动期间,应负责场地内之安全、秩序、环境卫生、伤患急救及交通事宜。

九、申请单位如有毁损本场之花木、草坪或设施时,应于活动结束后立即补植或修复,逾三日未为之者,本府得径行补植或修复,其所需费用由保证金扣抵,不足扣抵时,仍应负担。

十、申请单位于活动结束后应即清理场地,并于清理完竣会同管理单位勘查,场地设施确无任何损害,始得检附收据申请退还保证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停止其使用,并没入保证金:

(一)于本场从事营利行为者。

(二)违反本场设置目的之使用者。

(三)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序良俗之使用者。

(四)擅自变更活动项目或将场地设施转让他人使用者。

十二、本要点自发布日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