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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下一阶段录取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 2006-08-08
发布部门: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发布文号: 教学司[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已完成本科二批录取工作,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行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从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看,各地今年在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和录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录取更加顺利、规范、有序。为做好下一阶段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圆满完成今年招生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各地方和高等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3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3号)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高等学校跨省计划的调整须通过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经确认后,各省级招办方可执行。未经同意,各地方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三本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人数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的政策,擅自突破规模招收的考生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阶段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各种中介招生诈骗活动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教育,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和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考生信息。对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诈骗活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招生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坚决制止违规录取行为。高等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招生,一律不得避开省级招办擅自录取考生。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高等教育。对存在不经省级招办擅自录取考生和虚假招生宣传并对社会稳定造成危害等行为的高等学校,一经查实,主管校领导要立即停职检查,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审查、处理;违规录取的考生取消录取资格;违规学校予以下年度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处理。

  五、加大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地方和高等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使已录取的新生了解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政策,解除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的忧虑。高等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须附寄本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办法的介绍材料。新生报到时,各校要继续设立“绿色通道”,确保今年录取的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六、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录取复查等各项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要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的审验,重点核查本人与其电子档案、照片等相关重要信息的一致性,对存在疑点的新生要及时与相关省级招办沟通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各高等学校对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必须将其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各有关省级招办须根据高等学校所传报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及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考生数据库中对相关考生予以注销,并对此部分考生另行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报我司备案。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各高等学校。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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