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济公通[2006]1号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创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针对道路交通违法突出行为,通告如下:
一、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变更车道须提前开启转向灯,不得压骑交通标线行驶;驶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二)在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大型客车须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进入其他车道;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在没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交车、大型客车须靠机动车道右侧通行;
(三)城市高架路禁止大型客车、2吨以上(含2吨)大型货车通行;
(四)禁止2吨以上(含2吨)大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在二环路以内道路(含二环东路)上通行;驻区及确需进入市区运送鲜活食品或参与市政建设的货运汽车,须办理市区临时通行证,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和限定的车速行驶,并符合装载要求;过境车辆可绕行高速公路。
二、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
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济南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办法》,收回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禁止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道路(含二环路)上鸣喇叭。
四、电动车在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摩托车专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摩托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靠左侧行驶。
五、非机动车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六、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人行过街设施,严禁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顺向停放,不得在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妨碍交通时应迅速驶离。
八、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上擅自设置减速带、限高横梁、路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设施。已经安装的,行为人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九、对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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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通告自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实施。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