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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B章: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362章第33条)

[1989年4月1日]

(本为1988年第9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品说明(白金的定义)规例》。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纯度”(fineness)指按重量计算白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

“纯度标准”(standardoffineness)指附表1内所指明的其中一项纯度标准。

第3条 白金的定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在任何商业或业务中所使用的“白金”一词或中文字样“足白金”(ChukPakKam),如非用于附表2内所述的制品时,指含有附表1内所指明的纯度标准的白金或白金合金。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在任何商业或业务中使用作显示白金含量纯度的“PT"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或在任何商业或业务中所使用的中文字样“足白金”(ChukPakKam),均指按重量计算纯度不低于该标记所指明的纯度的白金或白金合金。

(3)如制品的纯度按重量计算,白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不足850,则该物品不得说明为“白金”或“白金合金”。

(4)如有任何说明为“白金”的制品,或有任何制品藉显示白金含量纯度的字母“PT"与阿拉伯数字予以说明,或藉中文字样“足白金”(ChukPakKam)予以说明,则按重量计算,该制品中所使用的焊料,其中金、白金、钯或银,或上述元素其中2项或多于2项的组合所占比率不得少于百分之九十五,而其中金、白金或钯,或上述元素其中2项或多于2项的组合所占比率亦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

(5)如表面曾以白金处理的制品,注上说明该项处理的字句标记,而其中包括“白金”一词,则该项说明中的其他字句不得不及“白金”一词显眼。

附表1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附表1[第2及3(1)条]

纯度标准

纯度标准(即按重量计算白金在1000等份合金中所占等份的数字)如下─

标准 纯度不低于

足白金(ChukPakKam) 990

PT990 990

PT950 950

PT900 900

PT850 850

附表2 获豁免制品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5号第3条

[第3(1)条]

1.任何正是或在任何时间曾是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通行硬币。(2000年第65号第3条)

2.任何曾作或拟作医科、牙科、兽医、科学或工业用途的制品。

3.任何白金线制品。

4.任何原材料(包括任何棒、板、薄片、箔、线、带或管)或白金锭。

5.任何制品或制品的部分因太小或太薄以致在其上注上标记并不切实可行,而其重量亦不足2克。

6.任何在超过100年前制造的制品,但须在出售或转让时以书面将此事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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