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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鞍山市金融工作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金融工作,规范发展金融市场,完善和理顺工作关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32号)、《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 鞍山市政府证券期货市场协作监管备忘录》精神,结合我市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政府与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由市金融办负责邀请银行、证券、保险等单位负责同志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通过联席会议为各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请各金融机构对市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实际问题;市政府向各金融机构,通报当期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及大项目推进情况,并向金融机构推介全市急需资金的成熟项目。

  二、积极引进金融机构人驻我市,为其提供优质服务。市金融办负责为申请人驻我市的金融机构提供帮助和支持,审核相关批准文件后,提请市政府办公厅向全市各部门下发入驻通知,协助金融机构解决入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政府设立“鞍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在全市财政预算中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对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奖励。对有意兴建办公场所的,市政府将协助办理土地出让等审批手续;对新购办公用房的,房屋过户中发生的房屋交易费、评估费等费用予以减免。对外地驻鞍的公司高管人员有意来鞍居住的,市政府将帮助解决本人及其家属的落户和子女义务教育等问题。

  三、成立“鞍山市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为市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非常设性议事机构。委员会由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

  四、指导和督促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并对相关指标进行考核。市商业银行应将每年年初自行制定的存贷款额、不良贷款率、盈亏额度、费用支出等全年财务、经营预期计划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对各项指标进行核定后提交市政府,由市政府下达全年考核任务指标。为便于考核工作的落实,市商业银行应于每季度末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五、制定并组织签署《鞍山市企业金融借款行为诚信公约》。为更好地落实企业金融借款行为中涉及的相关义务,逐步增强鞍山市金融借款企业“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银企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按市场化方向创建互信、共赢的诚信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金融诚信环境。

  六、建立“涉嫌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为净化鞍山信用环境,打击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将各家银行上报的“涉嫌逃废债企业名单”,经有关部门审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在相关宣传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每半年公布一次。

  七、协调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市金融办负责帮助有意上市的非公有制企业选择上市保荐人,配合企业在上市保荐人指导下进行上市改制,负责报请市政府出具同意非公有制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

  八、跟踪企业的上市进程。上市保荐人确定后,应将确定的保荐人报市金融办;对于已进入鞍山市上市培养计划或上市辅导、在辽宁监管局备案的拟上市公司,如果发生重大重组、股本变更等重要情况,应报市金融办。根据有意境内上市企业的需要, 市金融办负责报请市政府出具同意企业公开上市的批复文件,配合上市保荐人、沟通中国证监会及辽宁证监局,协调解决上市过程中的问题;配合中介机构,帮助有意境外上市的企业解决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过程中的问题。

  九、监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督促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权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证券法》进行规范运作,按时召开股东大会、公布年报, 市金融办通过列席其股东大会、查阅年度财务报告,将规范运作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汇总;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要在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托管,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股权托管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托管情况报市金融办。

  十、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及退市公司风险防范工作。配合辽宁证监局对即将退市的上市公司进行监控,企业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制定退市风险防范预案,市金融办负责代市政府起草鞍山市上 市公司退市风险防范预案;依法加强对退市公司的监督,督促做好信息披露、信访接待等工作;协调代办股份转让券商、指导企业做好退市公司流通股上“三板”工作,确保退市工作平稳顺利。退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人事变动、股权变动、重大合同、资产诉讼,特别是出现风险苗头时,退市公司要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市金 融办。

  十一、建立金融风险报告制度。全市辖区内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退市公司要将本单位发生的各种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要迅速了解情况并上报,防止事态的扩大。
鞍山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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