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1999-12-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1999]5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1999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各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力度的重大决策,努力增收节支,确保年度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1999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内需,使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发展。但是,在生产增长、销售回升、企业效益好转、财政金融形势基本正常的情况下,社会需求不足,工业品结构性过剩,粮食、棉花库存过多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应着重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妥善安排新增国债资金,保持社会投资继续增长;二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提高 三条社会保障线 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促进居民消费,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拉动消费、投资和出口。各级财政必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真正把中央12号文件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由于下半年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加之当前收入征管中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偷税、逃税、骗税、欠税现象相当普遍,越权减免、擅自决定 先征后返 的问题又有拾头,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预算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收入征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 的方针,严格执法,依率计征。既不能少收、漏收,也不允许包税或收过头税。税务部门要不断改进征管手段,进一步完善以 自行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 的税收征管体系。同时.还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得采用所谓 奖励纳税大户 的错误做法。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要按照 调整结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加强管理 的原则,切实转变财政的职能,把一些不应由财政负担的支出剥离出去。要大力压缩行政事业经费,把一些经营性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要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的投资,重点保障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确保粮食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和科学教育支出需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财政政策的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平衡意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确保年度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二、改进方法,提高效率,切实做好财政决算的编报工作
   行政事业财务决算的审查是财政决算工作的重要一环。各级财政部门要在总结以前年度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新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对有关单位和项目进行重点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滥发补贴、奖金、实物,利用公款进行高消费等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决算的审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收入分配的政策,1999年9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相继制发了《关
  于下达1999年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数额的通知》(财预字[1999]454号)、《关于下达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水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社字L1999]133号)、《关于解决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2号)以及《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审查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还要将具体情况和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做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决算和有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 免抵 税调库审核监督工作的同时,还要对中央补助给地方用于调整收入分配政策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
  各地区、各部门在编审决算报表和提交决算报告的过程中。要继续坚持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同时,还要积极采取先进的微机处理技术和报表审核办法(政策性审核与技术性审核相结合,进行异地互审、联合会审、上级集中会审等),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1999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属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国家采取统一的财政经济措施,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发具体结算办法。请各地按文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两级结算。1999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中央财政在年度执行终了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二)关于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的结算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财预字[1998]41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缉私罚没收入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433号)的规定,上交中央财政的缉私罚没收入,8%部分,由中央财政核拨公安部;其余部分,50%由中央财政采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返还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中央财政从返还计划单列市的缉
  私罚没收入中集中10%,补助给其所在省。财政部按季度下发文件,明确上一季度中央返还地方的缉私罚没收入数,相应增加中央对地方的拨款。年终按文件核定数进行结算。
   (三)关于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后中央补助的结算
   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8]7号)规定;由于调低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根据1998年年全国烟叶平均收购价格对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关于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后给予地方财政补助的通知》(财预字[1999]478号)进一步明确;中央按地方财政减收额的2/3进行补助。年终按该文件确定的数额单独结算。
   (四)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调整后中央补助的结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L1999]22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1999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减半征收给予财力补助的通知》(财预字[1999]457号),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g期间,固定资产投产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地方财政由此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财力补助。年终按核定补助数额结算。
   (五)关于中央财政年终结算扣款问题
   为维护我国政府的信誉,落实偿债责任,妥善解决债务拖欠问题,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已发文明确:由地方政府承借或提供担保的国债转贷资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凡不能按期归还的,一律通过年终结算扣还。希望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强财政风险的防范和对贷款项目的监管,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还要做好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尽量避免年终结算扣款。
   (六)关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处理
   为避免计算机2000年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财政收入征收机关及国库部门请于12月30日以前;办理1999年度财政收入缴库和资金拨付手续。
   (七)关于决算报送份数和期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0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
   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1999年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两份(连同微机软盘)上报我部。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按《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事业单位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23号)和《关于做好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统字[1999]37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其中,中央各部门上报时间为2000年3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上报时间为2000年3月31日前。
  (八)关于国防费、武装警察部队决算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本通知的要求,编制有关经费决算,于2000年3月lO日前报送我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