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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2 生效日期: 2005-12-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5]9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省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山东人民聪明智慧、博大胸怀和勤劳勇敢善良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山东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推进“文明山东”、“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实现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省是齐鲁之邦,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富有灿烂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实物和资料毁弃或流失、传承后继乏人、过度开发破坏等问题。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二、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任务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并得以继承和发扬。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引导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在普查过程中,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我省普查工作的具体安排是:从2005年底开始,到2008年底结束。2005年底至2006年6月为试点阶段;2006年7月至2007年12月为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12月为总结、建立档案和数据库阶段。普查工作的具体方案由省文化厅制定,各地要按照省里的部署抓好落实。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代表作名录体系。按照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关于“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要求,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相衔接,建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要制订科学、严谨的评审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使各级建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
  我省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将于2006年底前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各市、县要在2008年底前确定本级首批保护名录,以后每2年评审公布一批。申报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各地要积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分类,制订和落实保护方案。各级公共文化机构以及经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省艺术馆,市、县级艺术馆、文化馆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承担起来。
  (四)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传承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延续、发展的保证。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要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承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利用命名民间艺术之乡、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措施,积极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保护的有效途径。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要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要利用各地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旅游文化的内容和形式,要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要充分发挥优秀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要利用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六)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试点工作。为深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律,积累经验,推动保护工作全面开展,各级要筛选项目,搞好保护试点。省里拟从我省进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中,按照各门类统筹兼顾的原则,筛选出若干重点项目,确定为省级保护试点,制订和落实保护措施。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省里建立由省文化厅牵头,省发改委、教育厅、民委、财政厅、建设厅、旅游局、体育局、广电局等部门组成的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吸纳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由省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命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咨询机制和评审、监督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近期和中长期规划,明确保护的范围、措施和目标,并认真付诸实施。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逐步组建起一支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积极吸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社会各界的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各级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教材,开展教学活动;各级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要通过持续、有效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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