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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6 生效日期: 2006-07-2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2006年-2010年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更好地服务于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推进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造就高素质的劳动保障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于劳动保障系统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劳动保障事业“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提高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政治理论素质、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创新精神和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适应时代要求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管理体制上采取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拟定全国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拟定本地区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政治理论和其他方面知识的培训按照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安排组织实施。
  (二)按需施教,注重能力。
  围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和干部的岗位职责要求,遵循干部的成长规律,科学分析干部的培训需求,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来开展培训,实现从偏重知识传授向注重能力培养的转变,切实提高干部解决劳动保障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全员培训,突出重点。
  树立全员培训的理念,教育培训体系要基本覆盖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落实好大规模培训干部的任务,不断提高干部的综合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改善知识结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象,把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摆在突出位置。
  (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必须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注重研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努力使干部教育培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管理创新,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体制和机制。要加强制度创新,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体系。要不断探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增强教育培训的实际效果。

  三、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劳动保障系统的干部队伍素质得到切实提高,努力培养适应劳动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认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按照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要求,以劳动保障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为重点,以在职自学与短期培训为主要方式,开展全员培训,注重干部全面发展和能力培养,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使劳动保障系统干部的政治信念更加坚定,专业知识结构进一步改善,干部的依法行政、管理创新、服务群众等各项能力得到提高,专业化水平得到提升。
  (二)多层次、多渠道、广覆盖的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体系进一步健全。
  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各项制度逐步完善并得到有效执行,干部参加培训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得以健全;劳动保障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得到进一步开发、整合和利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库、教材、考试题库等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

  四、主要任务
  通过五年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教育培训制度;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大培训投入,广泛开展各级各类干部的培训;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和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干部的在职学历教育。
  (一)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制定本级的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在各级干部接受各类培训的机构、内容、方式、时间、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培训对象要覆盖到全员。
  2.将教育培训工作与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等工作结合起来,发挥教育培训在干部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激发干部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激励机制。
  3.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资源的交流共享机制。通过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网站、编写工作简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经常性交流各地的教育培训工作经验,共享培训机构、师资库、教材、考试题库等培训资源。
  (二)广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
  1.利用多层次、多渠道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五年内对全国省、市 (地)、县(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领导进行一次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的轮训。轮训内容以劳动保障业务知识为主,同时加强公共管理能力方面的培训,轮训时间不少于10天。其中,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的轮训由国内培训和国外考察两部分组成。同时,广泛开展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业务骨干的分类业务知识专题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0天。
  2.采用灵活多样、有利于调动干部学习积极性的培训方式,积极引入研究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教学等方法,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3.探索远程教育培训模式,积极稳妥地利用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开展远程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三)支持西部地区和基层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
  1.定期选派劳动保障部部属单位业务骨干到西部地区开展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同时有计划地选送西部地区劳动保障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学习,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努力提高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干部队伍素质。
  2.加强对县以下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解决基层劳动保障干部工作任务重、培训机会少的难点问题。
  (四)积极开展在职学历教育。
  推进各个层次的劳动保障专业在职学历教育,为干部提高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提供机会。

  五、保障措施
  合理整合、开发、利用教育培训资源,拓宽培训渠道,为劳动保障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提供教育培训机构、经费、师资库、教材、考试题库等方面的保障。
  (一)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教育 (干部教育)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定期举办劳动保障系统人事教育(干部教育)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和组织实施的能力。
  (二)加大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的力度,整合资源,形成覆盖面比较广的培训基地网络。
  (三)以劳动保障部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名义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业务司局或处室等机构聘请劳动保障领域的专家、学者、领导,建立部级和省级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师资库并对各地区开放,为干部教育培训提供优秀、稳定的师资来源。
  (四)完善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教材体系的建设,紧紧围绕各项劳动保障业务工作的开展,编写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劳动保障业务知识简明培训教材,同时开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配套辅导资料,提高培训教材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五)加强对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的教学研究工作。对各级各类干部接受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质量评估等进行研究。开发适合劳动保障部门干部培训的案例和试题,建立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案例库、试题库。
  (六)在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内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整合和利用的同时,要充分利用系统外的优质培训资源,与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培训机构建立比较广泛、良好的合作关系。

  六、具体分工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实施教育培训规划中的分工如下。
  (一)劳动保障部。
  1.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督促检查各地规划的实施情况,逐步推动规划的贯彻落实。
  2.负责劳动保障系统部分干部的教育培训。
  (1)对约350名省级和副省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厅局长的轮训。轮训采取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考察相结合的方式,以劳动保障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同时加强公共管理能力方面的培训。国内培训每年举办1期培训班,每期班70人,时间不少于10天。在国内培训的基础上,每年分 3批组织到国外培训,每批不少于10天。
  (2)对约700名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新任局长的培训。采取国内培训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学习和熟悉劳动保障有关业务知识为重点,同时进行领导能力与素质方面的培训。每年举办两期培训班,每期班70人,时间不少于10天。
  (3)对约5000名省、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配合劳动保障中心工作,有计划地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劳动保障中心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5)开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人事教育(干部教育)部门、教育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3.负责部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的部内教育培训制度,组织实施部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面向全体干部,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为重点,针对干部的不同情况,全面开展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对司局级干部,除按中央组织部调训计划,每年选送一定数量到中央党校、中央党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家行政学院和中国浦东、井冈山、延安干部学院学习外,每年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司局级干部进行短期脱产培训。对处级及以下干部,除选派参加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党校劳动保障部分校学习外,由人事教育司定期举办处级干部和一般干部短期脱产培训班。
  4.充分发挥我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作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发挥部教育培训中心在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发挥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的作用。
  5.负责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的开发。积极利用劳动保障系统信息网络,开发适用于干部自学和远程教学的培训课件,探索建立远程教育培训平台。
  6.建立部级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师资库。
  7.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交流平台。
  8.负责协调、组织支援西部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省级及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部门。
  1.制定本地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负责贯彻实施。督促检查市(地)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2.负责市(地)、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的业务知识培训,5年内轮训一遍。负责开展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业务骨干的分类业务知识专题培训。
  3.负责厅(局)属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干部教育培训。
  4.提升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人事教育(干部教育)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能力。没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省市要合理利用外部培训资源,与高等院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研究机构等建立比较广泛的合作关系。
  5.结合各地劳动保障工作的实际,开发与全国统一的干部培训教材相配套的辅导资料。协助劳动保障部积极探索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
  6.建立省级劳动保障业务知识培训师资库。
  (三)市(地)级劳动保障部门。
  1.负责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市(地)、县(市)、乡镇社区平台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2.配合劳动保障部探索远程教育培训平台的建设。
  3.配合劳动保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完成对市(地)、县(市)劳动保障局长的调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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