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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办理交通安全教育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6 生效日期: 2004-03-2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二)字第093004019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教育部台社(二)字第0930040193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依据: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院台交字第0920058619号函核颁第八期「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及「学校及社会交通安全教育执行作业要点」。

二、目的:

(一)加强推动交通安全教育宣导,增进国人正确交通安全教育认知能力。

(二)推展学校及社会交通安全教育,落实学生及民众遵守交通秩序与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三、补助对象:

本部得协调辅导相关机关、学校及民间团体各依权责规划策办活动,其补助对象如下:

(一)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

(二)登记立案之社团及基金会(以教育事务性质为优先)。

(三)社教机构。

(四)大专校院相关科、系、所、中心。

四、补助原则:

(一)各申请单位依第八期「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实施要项及本部「学校及社会交通安全教育执行作业要点」中有关交通安全教育执行要项规划办理相关计画,并得向本部申请经费补助。活动内涵及办理方式如下:

1办理交通安全教育主题宣导活动。

2培训学校、社区交通安全教育种子人员。

3办理交通安全教育竞赛活动或教学观摩研习。

4研制交通安全教育各式宣导教材教具、影带光盘或优良刊物。

5进行具体可行之学生交通事故防制策略研究或相关交通安全教育课程编修推广计画。

6其它配合本部交通安全教育政策之学校与社会教育创新计画。

(二)各项申请活动如纯为学校正规教育、艺教活动、急救训练、育乐活动、参观活动、园游会、搭配其它多种宣导主题办理之大型活动或活动内涵与主题不合者,均不予补助。办理活动如配合外埠实地教学,其比例不得超过活动总时数之四分之一。

(三)各项经费申请以部分补助为原则,最高不超过申请金额百分之五十,惟本部策划指导者除外。

(四)依本要点补助所产生之讲义、教材,授权本部及所属机关在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及利用,并供各级学校师生教学与学习之用。

五、补助项目及基准:

每一核准补助案,其基准如下:

(一)研习活动类:

1讲师钟点费,以有授课事实者为限,按下列基准补助:

(1)国外聘请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二千四百元。

(2)国内聘请者:专家学者,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六百元;与主办单位有隶属关系之机关(构)学校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一千二百元。

(3)内聘,主办单位人员,每节钟点费新台币八百元。

2外地讲师交通费、住宿费(有住宿之事实者):比照相当职级之差旅支给标准。

3场地租借费:依实际费用标准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如为主办单位提供之场地,不予补助)。

4场地布置费:依实际费用标准单场支出最高新台币五千元。

5讲义资料费:依实际支用标准,最高每人新台币一百元。

6活动租车费:每辆次最高不超过八千元。

7膳食费:依实际支用标准,最高全天补助新台币四百元,半天补助新台币二百元。

8杂支(含照相、文具、纸张、印刷、文宣及邮电费):活动总经费百分之五内支用。

(二)交通安全教育宣导教材:

各式刊物印刷、教材书籍编印出版及影带光盘教具制作,需经本部或交通部专家学者审查认可,依实际支用情形核定经费。

(三)交通安全教育计算机网页及活动竞赛:

依实际支用情形核定经费。

(四)其它补助项目未能逐项列举者,依中央预算补助标准规定编列之。

六、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申请作业各申请单位办理之活动,得于活动前二个月,检具详细计画申请表、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函送本部提出申请。

(二)审查作业1初审:本部汇集各申请对象之计画申请表、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后,审查其表件是否逐项详实填列,依计画之创发性、效益性、协调性、可行性及规模等书面审查其项目及经费;表件及其内容不尽详实者,予以退件。

2复审:由本部视申请案件数及性质,邀请学者、专家召开经费补助复审会议,就初审表、实施计画书、计画申请表、经费概算表及活动行程表等进行复审,并视情形提出建议意见,其召开时间如下:

(1)政府机关、社教机构及大专院校等由本部于每年六月底日前汇集前项初审表件召开经费复审会议。

(2)民间团体由本部于每月十日前汇集前项初审表件召开经费复审会议。

3审定:本部依据经费复审会议决议,就审查合格者予以补助,不合格者不予补助,并于复审会议后二周内通知审定结果。

七、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经费请拨1经本部同意之受补助单位,于收到本部通知函后,请于领据上注明「部分补助」字样,并加盖出纳、会计、负责人印章,于左上角载明金融机构名称(含分行别)、帐户名称(应与受补助机关名称相同)及银行帐号;如为「全额补助」免注明「部分补助」字样。

2校务基金学校请检附「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送本部请款拨付。

3地方政府所检附之收据应为「自行收纳款项统一收据」或于一般领据注明「纳入年度预算办理」。

(二)经费核销1各补助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成果报告表及经费收支结算表送本部核备,原始支出凭证留存原单位,俾供审计机关查核。民间团体及私立大专校院如系全额补助,应加附原始支出凭证送部核销。

2各受补助单位应依原订场次办理活动,如未依原定场次办理,应将未办理场次之补助经费于核销时缴回本部。

(三)相关核销及结报事项,如有未尽事宜,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网址://www.edu.tw/accounting/index.htm)。

八、补助成效考核:

(一)受补助单位应依活动行程表执行计画,但因故延期或变更地点及行程时,须于事前报本部核备。

(二)所送计画活动行程表需注明受邀请讲师之现职单位,如未注明,讲师费不予补助;活动时间及地点亦应详细填列。

(三)各受补助单位未依计画期限办理、未依规定提报成果报告表及相关报表者或执行成果绩效不彰者,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对象。

(四)请各学校教育主管机关协助,配合例行性督导工作,实地了解物品采购、经费支出、财产管理、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时由本部邀请相关学者、专家,会同前往实地访视,以了解活动办理情形。若未依活动行程表办理者,列为下年度不予补助对象。

(五)各项计画办理成效卓著者,由各该或主管机关依权责予以叙奖,或依有关规定办理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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