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集中疗养(休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 2004-03-22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煤安监司办字〔2004〕7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执法水平,落实国家局党组对一线监察人员工作、生活的关怀,保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全体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两年内安排集中疗养(休假)一次。疗养(休假)和公务员年休假制度相结合,利用中国煤矿工人北戴河、昆明、大连、庐山疗养院和大连东煤宾馆、青岛鲁煤大厦的现有条件,分期分批安排每期10天的集中疗养(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疗养(休假)人员范围
  20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71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监察执法人员。
  二、疗养(休假)地点和时间
  地点:北戴河、昆明、大连、庐山疗养院和大连东煤宾馆、青岛鲁煤大厦。每个监察员可按本人需要在六个地点中任选一个,经平衡后确定。
  时间:到北戴河、大连、庐山、青岛的疗养(休假)接待时间,为每年5月10日至10月30日;昆明为一年四季均可。按照两年内煤矿安全监察人员都能够参加一次集中疗养(休假)的计划,结合承办单位的接待能力,共计举办6期。具体安排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下达的疗养(休假)计划为准。
  三、经费来源
  疗养(休假)人员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住宿、疗养费等,由国家局从专项资金中适当解决。
  四、管理
  由接待单位和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同负责疗养(休假)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