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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05 生效日期: 2005-01-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05]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做好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社会安全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
  辽宁省是一个地震较多的省份,历史上我省及其邻近地区共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13次,其中最大的是1975年发生在海城的7.3级地震。我省地质构造比较复杂,目前已经查明的活动性断裂有20多条,沈阳、鞍山、大连、营口、朝阳等市被国务院确定为重点监视防御区,经专家认定6级以上潜在震源区有17个。近十年来,全省平均每年发生2级一2.9级地震163次,3级一3.9级地震23次,4级一5级地震3次。2004年我省的辽蒙交界地区被列为2004一2006年全国11个重点危险区之一,我省仍面临地震灾害的威胁。
  近年来,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形成了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按照国务院新时期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目前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震监测能力总体不高,我省西南部和北部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较弱,大城市监测设施监测效能下降,沿海地带和海域地震监测存在盲区;农村民居普遍不设防;防震减灾工作进展不平衡,地区间、城乡间差距明显,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和群测群防工作面临突出问题,社会公众防灾意识不强,综合防灾能力亟待加强。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援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地震灾害管理机制,依靠科技,依靠进步,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综合防震减灾能力,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提供可靠的保障。
  工作目标是:2010年前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能力。到2020年防震减灾综合能力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为实现上述目标,全省防震减灾工作必须实行以大中城市和重点监视防御区为重点的全面防御,必须实行预测、预防、救助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必须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三、突出重点,全面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全面完成省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做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我省防震减灾“十五”计划的全面完成,各地区要按照省防震减灾“十五”计划实施方案,抓紧做好实施工作。省地震局要精心组织,加强对各市“十五”计划重点项目建设和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的震情和市情,按照“统一规划、突出特点、全面防御、重点推进”的精神,认真组织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并把防震减灾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强对各市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二)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部门要加大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系列法律法规的力度,认真贯彻《辽宁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要不断强化全省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尽快制定“安评”工程项目范围,依法开展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监督检查。
  要逐步建立健全我省防震减灾法法规体系,切实做好《辽宁省贯彻〈防震减灾法〉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论证工作。规范地震信息发布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防震减灾法》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依法履行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职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要按照“谁影响和破坏,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保护好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证我省的防震减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全面提升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按照《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要求,在当前和“十一五”期间,我省要加快建设好各级、各类地震监测台网,达到对全省区域、近海海域及周边地区地震活动的全面有效监测。在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等大中城市建立地下深井观测,积极推进辽东湾、渤海湾等近海海域的地震观测台网建设,全省大型水库、煤矿区、电厂区、核电站区、城市重要建筑群、生命线工程必须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全省各地要加强统一规划调整监测网络结构,实现多学科综合监测网络,加快省内现有观测台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2010年前,建成全省测震、强震、前兆、宏观综合性现代化监测台网。
  努力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各级政府特别是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地政府要强化震情观念,落实震情跟踪工作措施。各级地震部门要不断加强科技人员的培养,提高地震趋势分析和临震预报水平,增强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各级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地震科技研究和成果应用,不断提高地震预报的科技水准;努力捕捉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努力提高地震预报准确率,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不断提升城乡建设地震安全水平
  2010年前,沈阳、大连市及重点监视防御区大中城市完成地震活断层探测、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小区划和震害预测工作。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结果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
  2010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市、县(市)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落实工程性震害防御对策措施。要对大城市,特别是大城市上游病险水库、水电大坝、易燃、易爆、易泄露有害物质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除险加固。
  逐步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民居工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下决心尽快改善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省建设、地震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发推广既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又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不同户型结构的农村民居建设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省发展改革和建设、地震等部门要结合我省农村小康建设,研究制定我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补贴,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本地区“地震安全民居示范工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五)进一步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措施。特别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政府和地震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使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和权威性。要加强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防震对策和地震安全工作。加强地震应急工作检查,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反应能力。要明确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升级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行之有效。
  全省大中城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市)要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基础数据库系统建设,为地震应急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信息保障。
  加强省级地震紧急救援队的建设,强化实战训练,尽快提高救援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各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增强紧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助力量。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的储备网络,进一步加强区域地震救灾储备物资体系建设,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满足救灾应急工作需要。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地震保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区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要逐步完善和建立向社会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采取相应防御对策措施,增强社会应急能力。
  (六)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地震灾害观测速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各级地方财政要建立稳定的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结合实际,制定观测员岗位津贴发放标准,稳定群测群防队伍。
  地震重点危险区所在的乡(镇)要抓紧落实防震减灾助理员制度。各级地震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地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
  (七)广泛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地震、教育、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及城市社区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完善宣传网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校园、进社会、进乡村活动。省教育厅、省地震局要共同协商,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素质教育计划中,逐步在每个县(市)建立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各级科技、地震部门和科协要主动配合,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作为“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形成全社会共同抗御地震灾害的局面。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基层宣传员的培训。在经常性防震减灾知识常规宣传的基础上,组织防震减灾知识宣讲团,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普宣传活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2007年前沈阳市和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城市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要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普及纳入文明社区活动中,逐步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知识水平。
 
  四、切实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抓紧抓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各级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工作制度,明确事权,健全工作体系,依法履行职责。
  要健全市、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地区,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防震减灾工作。省地震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进一步明确市、县(市)地震工作机构职责;根据省委组织部《辽宁省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辽组发(2001)5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199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辽编发(1995)46号)及省编办、省地震局《关于贯彻〈省机构编制委员会1995年第一次会议纪要〉的具体意见》,市级地震局仍实行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双重管理,以地方为主。省属地震台管理方式在全国具有独特性,对整合全省地震系统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对此,省地震局要区别对待,会同地方政府理顺局台关系。具体管理事宜由省地震部门与地方有关部门议定。
  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省和地方政府财政部门都要加大对地震监测、预防、抗震加固、救助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投入,要不断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投入力度,要重点加强三大工作体系建设,优先安排,重点保证。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需求相适应的投入机制和对地震高危险区、贫困地区防震减灾工作经费保障的财政政策,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的必要经费。要建立完善防震减灾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
  防震减灾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切实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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