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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5 生效日期: 2001-08-15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淮南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小城镇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户籍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小械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全市所有的建制镇。
(二)在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凡在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直系亲属可登记城镇常住户口。
(三)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再办理粮油供应相关手续。根据本人意愿,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访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对进镇农民的宅基地,要适时置换,防止闲置浪费。
(四)符合上述转户条件的人员,县辖各镇报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市辖五区和毛集实验区各镇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二、人才交流的户口迁移
(一)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准予在我市落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入户人员凭人才交流中心的入户通知书,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准迁证。
(二)凡属我市急需的优秀人才、紧缺人才,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我市落户。入户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资格证书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报手续,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人户。
三、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人员登记户口的政策
(一)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个人投资颠达到10万元以上或购买成套商品房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二)在我市投资兴办医院、学校等公益事业,个人投资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三)凡自愿到边远贫困地区投资、投劳承包土地或荒山的人员,经当地区(县)政府同意签订承包合同后,允许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四)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没有住房的,可在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常住集体户口。
(五)在我市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外地驻淮企业,准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人员,凭相关的证明(房产证、工商注册证、资金认定证明、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军转干部证明、毕业证、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入户所在地派出所填写户口呈批表,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四、切实解决当前户口管理中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新生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到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振出所办理户口人户登记。未成年子女要求在我市随父、母人户的,可到人户所在地板出所办理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入户。
(二)公民收养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孤儿的,凭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批人户。
(三)配偶一方户口在我市,夫妻双方在我市居住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凭原籍振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材料,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关审批。
(四)对身边无子女,需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申请在我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公民,可以自行选择投靠户口在我市的子女落户。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凭身份证复印件、原籍振出所户籍证明及直系亲属证明到人户地振出所办理人户申报手续,震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五)对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依靠的残疾人,其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凭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父母双亡、残疾证明和赡养、扶养公证书以及原籍户籍证明,到人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六)对在我市生活3年以上无户口人员,有合法身份、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不受年龄限制在居住地落户。
符合人户条件的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原籍无产口证明、当地派出所的政审材料、房产证以及经济来源和职业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申报手续,逐级报市(县)公安机关审批。
(七)对在我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且居住3年以上的流动人口,逐步登记为我市的常住户口。符合入户条件的人员,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我市居住3年以上的证明、房产证、经济来源和职业证明、原籍派出所户籍证明,到现住地振出所办量入户申报手续,逐对报市(县)公安机关分期、分批予以解决。
(八)经省或市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其内部职工异地调动,公安机关凭企业内部调动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由区(县)公安机关凭调令发准迁证。
(九)对少数已办理“农转非”但在城镇确无生活基础,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非迁农”,当地乡(镇)、行政村同意接收,区(县)公安机关应准许其在农村落户。
五、几点要求 .
(一)经批准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行歧视性政策。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育龄妇女和未成人迁移户口手续时,要审验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井技季度向计生部门通报入户情况。
(三)公安机关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条件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此意见有抵触的,以此意见为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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