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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7 生效日期: 2004-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涪府办发[2004]46号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推进,我国已经逐渐开始从单纯注重地区经济总量的增长,向注重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转变,社会统计在政府宏观决策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由于种种原因,我区的社会统计工作相对于其他统计工作还比较薄弱,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更好地为各级党委、政府进行宏观决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撑。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4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社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提高对社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社会统计从总体上反映社会现象和社会发展,其范畴涵盖了反映人民生活水平、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等各个方面,包括人口、健康、文化教育、就业、收入、贫困、社会保障、居住条件、环境、社会秩序等内容。区级各部门所从事的社会统计工作,是全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各自的一个方面反映了社会发展的情况。只有各部门的社会统计工作抓好抓实了,全区的社会统计工作才能做好。离开部门统计,政府的综合统计就失去了基础。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社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社会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区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状况,更好地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切实加强乡镇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
  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按照《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02)114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健全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把统计工作作为政府转变职能和加强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按照“块块”统计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切实做好本辖区的各项统计工作,高质量完成区统计局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区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和统计人员的配备,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区统计局的指导,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部门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扩大统计工作的覆盖面,逐步使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转变,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方向发展,实现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各部门必须按照区统计局的统计业务要求,认真搞好本部门的各项统计工作,为区委、区政府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准确翔实的统计资料。
  三、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社会统计资料的搜集、上报工作
  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印发了《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方案》(计社会(2002)973号),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统计局已经在全市开展了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通过对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是及时监测各地社会经济发展进程,预测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寻找解决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为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统计工作,认真做好社会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报送等工作。
  (一)全面准确及时报送社会统计资料。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涪府发(2002)114号)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社会发展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报送工作。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应按照《重庆市社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区统计局另行布置),加大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如实向区统计局报送本单位本部门的相关统计资料,真实地反映我区社会发展状况。
  (二)严格统计管理,及时报送业务报表资料。各级各部门在完成统计局布置的统计报表任务的同时,必须将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资料尤其是年报资料抄报区统计局,以利于区统计局及时准确地核算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如实提供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数据。为了客观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区社会发展水平,区统计局将按照全市统一的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布置。各级各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评价指标数据的搜集、审核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部门如实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综合评价资料,为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统计数据。
  (四)坚持以统计局的数据作为法定考核依据。各级各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经区统计局审核后,作为区委、区政府考核乡镇、街道以及部门工作的法定数据。对不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虚报、瞒报、伪造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给予严肃查处,追究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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