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院台卫字第093001374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台卫字第0930013749号函核定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本方案适用之观光旅游地区,系指下列地区:
(一)交通部观光局所辖之国家级风景区及所督导之民营游乐业。
(二)依国家公园法所划定之国家公园。
(三)森林游乐区。
(四)开放观光游憩活动水库。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风景区。
(六)其它机关或公营机构经营之旅游地区。
二、观光旅游地区之伤病患紧急救护及后送,其权责区分如下:
(一)国家级风景区由交通部观光局国家风景区管理处规划;并督导民营游乐业者规划办理。
(二)依国家公园法所划定之国家公园,由内政部营建署规划办理。
(三)森林游乐区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务局规划办理;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之农场及森林游乐区,由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规划办理。
(四)开放观光游憩活动水库,由各水库管理机关(构)规划办理。
(五)直辖市、县(市)政府主管之风景区,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规划办理。
(六)其它机关或公营机构经营之观光游憩区,由经营单位规划办理。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依紧急医疗救护法暨施行细则,办理紧急医疗救护业务(含观光旅游地区)。
观光旅游地区紧急伤病患事件发生后,前项权责机关(构)应于消防机构救护队尚未到达前提供必要急救措施。
观光旅游地区发生灾害或有发生之虞时,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应即依灾害防救法实施灾害应变措施。
三、观光旅游地区应订定紧急救护计划,其项目如下:
(一)急救站之设置地点、数量及伤病患后送动线。
(二)救护人员之支持计划。
(三)紧急救护所需装备之准备。
(四)伤病患紧急救护与后送管制措施。
(五)直升机起降地点之规划管理及起降场所之净空。
(六)指定邻近合约医院。
(七)其它经卫生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为执行前项紧急救护计划,观光旅游地区应指派人员接受紧急救护规划训练,并定期演练。
本方案函颁后,行政院卫生署于第一年协助办理相关急救训练。前开紧急救护计划应每年提报主管机关核备。
四、观光旅游地区于开放期间,设置救护技术员或第一线救护人员之基准如下:
(一)每年平均单日游客未满五十人次,且最近医疗机构后送于一小时车程内,得不设第一线救护人员。
(二)每年平均单日游客满五十人次,未满五百人次,应置第一线救护人员一名。
(三)每年平均单日游客满五百人次,未满一千人次,应置第一线救护人员二名。
(四)平均单日之游客满一千人次,应置救护技术员及第一线救护人员各一名。
(五)平均单日之游客满一千人次,每增加二千五百人次,需增加紧急救护人员二人。
(六)后送最近医疗机构需三小时含以上车程,应置救护技术员至少一名,每年平均单日游客人次如符合前该各款情形时,应增设救护技术员或第一线救护人员。
前开每年平均单日游客、平均单日之游客之估算,于开放性观光旅游地区得由主管机关估算之。
五、观光旅游地区得视需要委请急诊医学科专科医师协助规划紧急救护事宜。
六、观光旅游地区得视需要设置常设救护站,其基本装备如附件。
七、本方案之紧急救护训练种类与训练时数如下:
(一)紧急救护计划规划人员训练:八小时紧急救护规划训练。
(二)第一线救护人员训练:含心肺复苏术、紧急外伤处理,合计十二小时。
(三)救护技术员训练:依「救护技术员管理要点」规定办理,至少六十小时。
八、观光旅游地区紧急救护暨伤病患后送事宜,应由所在地地方政府配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