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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整治铀矿开采冶炼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 2005-05-1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科工二司〔2005〕510号

各省、自治区国防科工委(办)、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及环保局(厅):
  核材料是关系我国核军工与核电发展的战略物质。铀矿资源是生产核材料的重要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与能源安全,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管制,国务院于1999年授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对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继续实施专营。但近年来,受利益驱动,在我国南方湖南江西广东等部分省份私挖乱采、非法冶炼和非法收购铀矿及初级产品现象时有发生,对资源利用、公众健康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根据温家宝总理在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国家铀矿资源采冶管理秩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保障我国核工业可持续发展,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下,开展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目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针对铀矿开采冶炼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铀矿资源是特殊的战略资源,国家对其勘探、开发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整治,集中打击铀矿资源的非法开采、加工、交易等行为,整顿铀资源采冶工作秩序,保证我国铀矿资源规范、有序开发,保护环境,促进我国核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国防科工委牵头,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四部委组成全国铀矿采冶专项整治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全国铀矿采冶秩序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整治的具体要求如下:
  1、铀矿开发应在国家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需要进行有计划的开发、经营。
  2、铀矿开采和矿石加工企业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或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后,方可进行合法开发利用。
  3、铀矿开采冶炼秩序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的国防科工委(办)、办公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及环保局(厅)等地方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具体实施。
  4、铀矿开采与加工必须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序进行。对缺乏相应主体资格,非法开采、加工、出售铀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予以坚决取缔,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非法所得,并实施处罚;对违犯有关法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具有符合铀矿开发生产经营资格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计划组织生产经营。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非法收购铀矿石或铀产品的相关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企业停业整顿,情况严重的,取消企业生产资质。

  三、铀矿开采冶炼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1、动员准备阶段
  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接此通知后由国防科工委(办)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于2005年6月15日前组成联合执法办公室,在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动员,做好准备。
  2、清查整顿阶段
  (1)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投诉;
  (2)现场检查。包括查阅矿山、水冶加工企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资料,检查其生产建设资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3)依法取缔非法开采、生产铀矿冶产品生产单位,拆除采冶设施;
  (4)对采出的铀矿石、半成品或成品予以没收;
  (5)对有关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处罚;
  (6)2005年10月1日前将清查整顿工作的书面报告提交全国铀矿采冶专项整治办公室进行汇总。
  3.环境整治阶段
  责令并监督非法开采冶炼当事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于2006年5月30日前完成对非法开采现场进行整治,恢复环境。
  4.总结提高阶段
  全面总结并落实后续监督管理方式,使该项工作逐步纳入地方政府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5.全国铀矿采冶专项整治办公室的通讯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100037)
  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
  电话:88581281,88581294,88581301

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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