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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A章: 标题: 立法局决议 宪报编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为1975年第151号法律公告,1975年第231号法律公告,1975年编正版,1991年第398号法律公告,1994年第(C)46号法律公告(中文真确本))

第1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于1975年6月18日根据《借款条例》第3(1)条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现行使《借款条例》第3(1)条所赋的权力,议决授权政府为政府一般收入的目的而借入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总额以不超过相等于6500000英镑的款项为限。

(1975年第151号法律公告)

第2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于1975年10月1日根据《借款条例》第3(1)条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现行使《借款条例》第3(1)条所赋的权力,议决授权政府为政府一般收入的目的而借入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总额以不超过相等于6000万美元的款项为限。本决议取代本局于1975年8月13日通过,并作为1975年第197号法律公告而刊登的决议。

(1975年第231号法律公告)

第3条 版本日期: 30/06/1997

立法局于1991年11月6日根据《借款条例》第3(1)条作出及通过的决议。

现议决授权政府,为由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通过的决议设立的基本工程储备基金及基本投资基金的目的,借入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总额以不超过$5000000000为限。

(1991年第398号法律公告)

第61B章:立法会决议 宪报编号: L.N. 26 of 2004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0/02/2004

立法会于2004年2月18日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第3(1)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本为2004年第26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20/02/2004

现行使《借款条例》第3(1)条所赋的权力,议决授权政府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通过的决议所设立的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目的,藉着可从附表指明的任何或所有桥梁及隧道的桥梁使用费及隧道费收取的政府收入及财政司司长指明的可从任何或所有该等桥梁及隧道收取的其他政府收入的证券化,借入总额不超过$6000000000或同等款额的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

附表 版本日期 20/02/2004

1. 香港仔隧道。

2. 海底隧道。

3. 狮子山隧道。

4. 城门隧道。

5. 将军澳隧道。

6. 青马大桥。

7. 马湾高架道路。

8. 汲水门大桥。

第61C章:标题: 立法会决议 宪报编号: L.N. 102 of 2004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21/05/2004

立法会于2004年5月19日根据《借款条例》(第61章)第3(1)条提出和通过的决议。

(本为2004年第102号法律公告)

版本日期: 21/05/2004

现行使《借款条例》第3(1)条所赋的权力,议决授权政府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29条通过的决议所设立的基本工程储备基金的目的,借入总额不超过$200亿或同等款额的一笔或多于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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