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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对信用社支持款结息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62-10-04 生效日期: 1962-10-0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2)银农江字第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银行对信用社支持款的结息办法,过去有些地方反映,按季结息信用社负担较重,因此,总行在(62)银密季字第4号函关于“1962年农贷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可以一年结息一次”。现据河北安徽浙江等省反映,有些地方原来是实行利随本清的办法,如一年结息一次,反而加重了信用社负担,要求仍按利随本清的办法结息。总行意见,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情况,对信用社支持款的结息办法,可以一年结息一次,也可以利随本清。各地采用哪种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根据当地过去的习惯和信用社的盈亏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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