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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3 生效日期: 1999-10-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满足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债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定于1999年10月15日开始发行。

    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亿元,在对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及其结构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测算,并做出必要的扣除之后,确定你地区承购任务数额为    万元。

    请接此通知后,按照"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办法"(见附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发行准备工作,将承购任务分解并落到实处,确保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按期完成。

    附件: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发行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1999年定向(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计划发行总额45亿元。从1999年10月15日开始发行,至11月15日结束。

    2.本期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3.50%,利息按年支付。起息日从承购日(交款日)开始,每年对月对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2004年对月对日(节假日顺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并偿还本金。

    3.本期国债不上市交易,不得抵押贷款。

    二、发行方式

    1.本期国债采取向各地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其他资金不得承购本期国债。

    2.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由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各地区1998年度社会保险基金滚存余额,并做出必要扣除后,按照可应债资金的一定比例确定下达。

    3.本期国债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办理本期国债的发行、利息支付及到期兑付本金等具体事宜。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层层落实本期国债承购任务数额。

    三、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本期国债承购任务下达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社保部门(以下简称缴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缴款单位在发行期内,到同级财政国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签发单位)办理缴款手续。本期国债承购款项,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支出。

    2.签发单位根据收到的承购款项,开出"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一式三联)。收款单第一联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由缴款单位留存,作为每年利息支取及到期兑付本金的依据;第三联由签发单位留存,作为办理挂失及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偿付本金的依据。

    3.各地(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收到的款项上划至省级财政厅(局),各省级财政厅(局)在11月15日之前,将收到本地区承购款项汇总并以电汇方式划入财政部指定账户(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时间为准)。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债金融司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库司

    账    号:0215001-9914

    用    途:(注明本地区缴款代码,见附件一)

    行    号:10051

    四、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本金偿付

    1.本期国债在每年利息支付及到期偿付本金时,财政部将根据承购款项上划情况,向各地财政厅(局)拨付利息及本金。

    2.各缴款单位依据"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收款单"第二联在每年利息支付日支取利息。利息支付采取委托转账的方式,即签发单位每年按期将利息划转到缴款单位事先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签发单位应将每次转账的信汇单回执联(或复印件),附在收款单第三联后,作为已向缴款单位支付利息的凭证。

    本期国债到期时,缴款单位须持收款单第二联到签发单位办理本金兑取手续,签发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缴款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签发单位收回。

    五、手续费的拨付及分配比例

    1.本期国债发行手续费为承购额的5.7‰。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财政部门各1.4‰,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0.5‰。在各地按期、足额上划承购款后,由财政部将发行费一次划拨给各省级财政厅(局),由其根据承购款缴纳情况逐级下拨。对于无特殊情况,滞纳、欠缴承购款的地区,财政部将相应扣减发行费。

    2.签发单位的利息支付手续费为利息支付额的0.6‰,到期兑付本金时的兑付手续费为本金支付额的3‰,财政部在每年支付利息及到期偿付本金时一并拨付。

    六、报告制度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必须在10月30日前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报送"关于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承购任务落实情况报告",并在本地区完成承购任务后及时向财政部国债金融司上报"1999年特种定向债券交款情况表"(见附件二)。

    本期国债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发行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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