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财政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一人,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分掌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财务行政、岁入、债券管理、市营事业及基金之财务监督等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税务行政、税捐稽征、工程受益费及会计师登录业务之管理、规划与监督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金融管理、动产质借业务及发行彩券之监督等事项。
四、第四科:掌理市有公用财产之管理、监督及利用等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市有非公用财产之管理、规划、出租、处分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综合业务、研究发展、施政计画、公文时效管制、事务、出纳、文书、档案管理及不属其它科、室之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稽核、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科员、助理设计师、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长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局之下设税捐稽征处、集中支付处、动产质借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其它经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11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设有关委员,其组织另定之。
第12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台北市政府财政局编制表
┌──────┬─────┬───┬─────────┐
│职 称│官 等│员 额│备 考│
├──────┼─────┼───┼─────────┤
│局长 │ │ 一│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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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简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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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书 │荐任 │ 一│ │
├──────┼─────┼───┼─────────┤
│专门委员 │简任 │ 二│ │
├──────┼─────┼───┼─────────┤
│秘书 │荐任 │ 一│ │
├──────┼─────┼───┼─────────┤
│科长 │荐任 │ 五│ │
├──────┼─────┼───┼─────────┤
│主任 │荐任 │ 一│ │
├──────┼─────┼───┼─────────┤
│视察 │荐任 │ 四│ │
├──────┼─────┼───┼─────────┤
│专员 │荐任 │ 四│ │
├──────┼─────┼───┼─────────┤
│稽核 │荐任 │ 二│ │
├──────┼─────┼───┼─────────┤
│股长 │荐任 │ 一五│ │
├──────┼─────┼───┼─────────┤
│分析师 │荐任 │ 一│ │
├──────┼─────┼───┼─────────┤
│设计师 │委任或荐任│ 二│ │
├──────┼─────┼───┼─────────┤
│科员 │委任或荐任│ 六八│ │
├──────┼─────┼───┼─────────┤
│助理设计师 │委任 │ 一│ │
├──────┼─────┼───┼─────────┤
│办事员 │委任 │ 一○│ │
├──────┼─────┼───┼─────────┤
│书记 │委任 │ 一一│ │
├─┬────┼─────┼───┼─────────┤
│会│会计主任│荐任 │ 一│ │
│ ├────┼─────┼───┼─────────┤
│ │股长 │荐任 │ 二│ │
│ ├────┼─────┼───┼─────────┤
│计│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
│ │办事员 │委任 │ 一│ │
│ ├────┼─────┼───┼─────────┤
│室│书记 │委任 │ 一│ │
├─┼────┼─────┼───┼─────────┤
│人│主任 │荐任 │ 一│ │
│ ├────┼─────┼───┼─────────┤
│ │股长 │荐任 │ 二│ │
│事├────┼─────┼───┼─────────┤
│ │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
│室│书记 │委任 │ 一│ │
├─┼────┼─────┼───┼─────────┤
│政│主任 │荐任 │ 一│ │
│风├────┼─────┼───┼─────────┤
│室│科员 │委任或荐任│ 三│ │
├─┴────┼─────┼───┼─────────┤
│合 计│ │一四九│ │
└──────┴─────┴───┴─────────┘
附注:
一 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政时亦同。
二 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专员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