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地政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处长二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左列事项:
一、第一科:全市土地登记、土地测量、地目变更、不动产交易、土地移转登记检查及督导地政事务所工作之推行等事项。
二、第二科:全市实施平均地权有关规定地价、照价收买、编制公告土地现值表、私有空地限期建筑使用、私有未建筑用地最高面积限制、土地使用类别之认定及业务联系处理及土地改良物估价等事项。
三、第三科:全市地权调查、维护实施耕者有其田成果、推行耕地三七五减租政策、办理公有耕地放租及管理、农地使用之调查、私有出租耕地收回、未依限建筑使用之处理等事项。
四、全市土地征收及公地拨用等事项。
五、第五科:全市土地区段征收、市地重划政策之研拟、法令研修及业务督导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档案、法制、事务、出纳、财产管理、研考及不属其它科、室之事项。
七、信息室:各项地政业务信息化之规划、督导、推广、审议、执行与协调联系及全市地政信息管理、操作与训练等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技正、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股长、督导、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助理设计师、助理管理师、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股长、科员、佐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岁计。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及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股长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地政事务所及土地开发总队,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处因事实需要,得设置与业务有关之委员会,其作业要点另定之。
第10 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 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前项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
四、科长。
五、主任。
六、地政事务所主任。
七、土地开发总队总队长。
第一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12 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3 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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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处 编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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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官 等│员 额│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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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长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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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处 长 │简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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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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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门 委 员 │简 任│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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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正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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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书 │荐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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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长 │荐 任│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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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荐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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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 察 │荐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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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员 │荐 任│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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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长 │荐 任│ 一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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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 导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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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析 师 │荐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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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 计 师 │委任或│ 二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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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 理 师 │委任或│ 二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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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士 │委任或│ 六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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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员 │委任或│ 四八 │ │
│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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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 设 计 师 │委 任│ 一 │得列荐任 (系由本职称与│
│ │ │ │助理管理师一人合并计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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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理 管 理 师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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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佐 │委 任│ 一 │得列荐任 (系单一编制计│
│ │ │ │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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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事 员 │委 任│ 一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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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委 任│ 二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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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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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长 │荐 任│ 二 │ │
│计├────────┼───┼───┼───────────┤
│ │科 员 │委任或│ 三 │ │
│ │ │荐 任│ │ │
│ ├────────┼───┼───┼───────────┤
│ │佐 理 员 │委 任│ 一 │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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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事│科 员 │委任或│ 三 │ │
│ │ │荐 任│ │ │
│ ├────────┼───┼───┼───────────┤
│ │助 理 员 │委 任│ 二 │内一人得列荐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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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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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专 员 │荐 任│ 一 │ │
│风├────────┼───┼───┼───────────┤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 │科 员 │委任或│ 五 │ │
│室│ │荐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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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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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专门委员、秘书、视察或专员之职称中指定一至三人人办理法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