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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1 生效日期: 2001-03-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地税函[2001]44号

各市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费票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原件附后)。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与当地财政、物价部门联系,加强配合,认真清理当地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对已转为或已明确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要督促其尽快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二、各地对已经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可按排一次发票专项清理活动。

  三、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征字[1997]553号)的规定,《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并逐级发放,收费单位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24日
财规[2000]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收费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不包括国家机关)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不属于政府行为,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均由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时要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应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一)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四)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五)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七)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八)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培训,属于法定培训,具有强制性,其培训收费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按上述规定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对已转为或明确为经营性收费的,财政部门要限期收缴有关部门和单位购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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