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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02]29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推进财政预算编制改革,尽快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决定于2002年组织开展中央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车辆资产的调查登记试点工作。为保证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摸清中央行政单位“家底”,为制定科学的资产实物标准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准确数据,而且也是规范资产管理,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资产监管制度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是为配合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组织进行。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对象为中央行政单位占有的与预算编制密切相关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和车辆资产。中央行政单位占有的其他资产调查登记工作将另行组织。

  三、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对各中央行政单位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和车辆资产的数量、种类和价值量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在对各中央行政单位的房产和车辆实物量与价值量全面调查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中央行政单位房产和车辆的使用方式、维护保养状况,使用年限、修缮情况,以及为保证这些资产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情况;三是测算中央行政单位房产、车辆的实际实物量占有水平和相关费用开支水平,研究、制定并完善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的实物配置标准和与资产相关的预算定额标准。

  四、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的范围是:所有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中央行政党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从财政预算经费来源看,凡是有中央财政行政管理费、外交支出、公检法司经费以及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拨款的单位都属于本次调查登记的范围。

  五、根据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为了便于各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数据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2001年12月31日为资产调查登记时间点,各单位要按统一时间点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工作。

  六、为做好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财政部制定了《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以及《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表》填报说明、《政府固定资产——房屋、车辆分类与代码》(详见附件),同时开发了2002年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登记数据处理软件,供资产调查登记工作使用。

  七、作为政府资产管理改革与预算管理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的测算。为此,各中央行政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机关及垂直管理所属行政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试点工作。一是要按照调查登记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好本单位的调查登记报表与软件的布置;二是由于资产调查登记工作涉及各单位内部多个部门,因此各单位在组织开展调查登记工作时,一定要做好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工作;三是要按规定时间组织本单位的资产调查登记,认真做好调查登记数据的审核及与决算的核对工作,确保调查登记数据的质量,与决算数据有不相符的应做出必要说明,并于5月30日前将调查登记报表和软盘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送预算司、统计评价司各一份。

  八、为了保证调查登记结果的真实可靠,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单位的调查登记结果进行核对与抽查,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或者存在隐瞒或虚报的中央行政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中央行政单位资产调查登记工作时间紧,工作任务重,事关部门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通力合作,确保按期圆满完成调查登记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调查登记结果的准确、完整、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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