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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狠抓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但当前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集中供养率偏低。全市尚有300多个乡镇没有敬老院,五保对象散居在村组。二是应保未保问题仍很突出。据2002年初统计,全市有应保未保的五保对象近2万人。三是五保供养水平偏低。2002年全市五保供养水平仅为年人均822元(含粮食折款);四是五保供养经费难以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发生变化,尽管市财政安排了较大额度的转移支付,但部分乡镇未将资金落实到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农村五保户是农民中的特殊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对农村税费改革后的五保供养情况认真进行调研,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逐步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的长效机制。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一)严格五保对象审批程序。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农村村民中经确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备案,发给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五保供养证》。
  五保对象有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且法定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或年满16周岁,已经结束在校学习生活,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或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或五保对象死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二)五保供养内容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给五保对象无偿提供下列生活所需物品和条件:
  1.食品和燃料;
  2.服装、被褥和个人生活必需的日用品;
  3.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4.及时为其治疗疾病,对生活自理有困难者,指定人员照料;
  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按目前我市3个经济发展区域划分情况,从2004年起,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年供稻谷不低于300公斤,每人每年发给生活费,三峡库区生态经济区域内不低于600元,渝西经济走廊区域内不低于800元,都市发达经济圈内不低于1000元。
  (三)落实五保供养经费。农村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有:
  1.县乡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农业税附加;
  3.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
  4.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5.捐赠等其他收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将五保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从2003年起市财政将五保供养经费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单列,定向用于五保供养经费补助,具体的支付办法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制定。以后五保供养新增支出由县乡财政预算安排落实。
  (四)加强五保供养管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对五保对象可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委托社会养老机构和个人代养(即分散供养),但各区县(自治县、市)敬老院集中供养率应达到50%以上。
  1.敬老院集中供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兴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兴办的敬老院是乡镇(街道)福利事业单位,其房地产、设备和其他财产归敬老院所有,依法由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民政部门负责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敬老院的兴办应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撤销须经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批准。
  敬老院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敬老院床位利用率应逐步达到90%以上。收养的五保对象应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被收养对象必须遵纪守法,服从院内管理。敬老院不得收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乡镇(街道)敬老院在保证本辖区五保供养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
  敬老院可因地制宜开办种植、养殖、加工及服务等经营活动,其收入归敬老院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敬老院生产经营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并给予优先照顾和优惠扶持。
  2.分散供养。实行分散供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受委托的代养人、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三方的职责、五保供养内容和五保对象的财产、遗产的处理方法及受委托代养人的报酬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五保供养协议按期足额兑现五保供养经费和代养报酬。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住房应保障安全适用。同时,要动员社会力量发扬扶孤助残、扶贫济弱的传统美德,帮助五保户解决生活、生产、疾病救治等方面的困难,确保每个五保户的供养落到实处。
  (五)妥善处理五保对象个人财产。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其本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被代养人的财产作为代养条件的,被代养人死亡后,其财产按协议归代养人。未成年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占或变卖,在年满16周岁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时,其个人原有财产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三、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推进农村养老福利事业发展
  敬老院集中供养是切实保障五保对象生活的有效途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大敬老院建设力度,尚未建敬老院的乡镇,要把兴办敬老院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多渠道筹集敬老院建设资金,力争在“十五”期内全市敬老院覆盖率达到100%。同时要做好敬老院房屋的日常维修和添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年久失修破旧简陋的敬老院要作为重点加以改造,确保敬老院房屋的安全和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

  四、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五保供养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限期纠正。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和贪污、挪用五保供养财物的,按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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