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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储备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10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储备局、省公安厅、武警甘肃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为了维护国家储备物资仓库(以下简称“国储仓库”)的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储备物资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物资储备是国家战略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质基础。国储仓库储存着大量的重要战略物资,是国家一级保密单位,也是省内安全保卫重点单位之一。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储备物资管理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体制。国储仓库驻地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国家储备物资和仓库安全负有重要责任。
  二、国储仓库驻地政府要积极主动地了解掌握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情况,把国储仓库纳入社会治安防范体系,作为治安防范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国储仓库要主动接受驻地政府的领导,及时汇报仓库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和库区周边的治安状况,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守卫国储仓库的驻库武警部队要按照《执勤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库区要害部位的控制,落实“互控”措施,防止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协助维护警戒区秩序,预防和处置各类灾害、事故及恐怖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国储仓库及其设施作为重点保卫目标,加强对国储仓库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帮助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保卫防范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于危害国储仓库及其设施的刑事案件,要迅速立案侦破。
  四、国储仓库职工要加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国储仓库驻地政府要组织国储仓库、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与库区周围的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建立治安联防领导小组,制定应急及反恐预案,落实措施,军民共建、共管、共保,共同维护国储仓库周边治安秩序。治安联防领导小组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泄密、防恐怖袭击的预案演练活动,要加强安全教育,发动和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国储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措施。
  (一)国储仓库库界以内库区、作业区属于禁区,严禁外单位人员、车辆擅自入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和灭火器。未经储备仓库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摄影、录像、勘察、测绘。
  (二)严禁在国储仓库库区外围的安全区域控制范围内烧荒、爆破、打猎、打靶、建房、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已建造的房屋设施,由驻地政府妥善处理。未处理之前,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毁坏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公路和物资转运站及其附属设施、路旁安全距离留地和树木。国储仓库专用铁路和公路留地内(自铁路轨道中心至两旁各20米以内为专用铁路留地,自公路边沟外3米以内为专用公路留地),严禁建房、搭棚、取土、积肥、打场、晒粮和堆积物料等。
  (四)严禁损毁国储仓库的输电、输油、供水和通信设施;严禁接用国储仓库的供电、通信线路和供水管道;严禁在综合仓库刺丝网及电网上修建筑物及构筑物,围墙外周围50米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国储仓库的电杆、电缆、油管、水管等设施附近进行挖沟、取土、爆破等活动。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驻库武警部队执行守卫任务。对于发生在警戒区域内的暴力袭击及破坏活动,国储仓库要主动协助处置。禁止非法拦截、扣留或扒乘运载国家储备物资专用车辆,严禁干扰国储仓库的正常工作秩序。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果断地处置在国储仓库接收、发运和转移储备物资过程中非法拦截、扣留运输车辆等违法行为。
  七、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驻地政府及储备物资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国储仓库安全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扰乱国储仓库治安秩序、危害国储仓库安全的行为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三)在联防工作中,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储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遗失的储备物资主动报告、上缴或为查找遗失物资积极提供重要线索的;
  (五)及时发现和排除重大灾害事故隐患,使国储仓库物资、设施、设备免遭重大损失的。
  八、对违反国储仓库安全保卫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驻地政府或储备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
  甘肃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甘肃省总队
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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