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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3]249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财政局(处)、教育局(处):
  我省自2002年秋季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以来,对促进学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反映良好。但是,全省进展不够平衡,一些地区和学校公示措施不落实,公示内容不规范,甚至出现了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等情况。针对上述问题,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那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781号)精神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甘价电[2002]19号)的规定,现将做好今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步提高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提高教育收费政策透明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巩固治理教育乱收费成果,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的一项重大措施和制度保障。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全面实施。
  各级各类学校作为收费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履行教育收费公示义务。在今年秋季开学前全面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采用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收费范围、减免政策及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应长期、固定设置在学校醒目位置,方便学生和家长阅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推行《学生缴费卡》制度,并在工作中加以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要在校园网、教育网上进行公示。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应将“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一并公示,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的实行范围。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应随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更换或刷新有关内容。要保证公示的教育收费政策合法有效,严禁将越权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通过公示“合法化”。

  二、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1、扩大公示覆盖面。各地要按照《甘肃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对照检查公示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从公示进度、公示覆盖面和公示质量等方面找出存在的差距。各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具体方案,选择典型,以点带面,指定专人督促落实。对还未实施公示制度或者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学校要尽快改进和完善,确保今年秋季开学时教育收费公示率达到100%。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进行。
  2、提高公示质量。为了使公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各地要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狠抓落实,使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规范实用,并能长期保存公示内容,便于学生和家长随时监督和学校的自我监督,使公示牌起到监督牌的作用。
  3、要严肃纪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公示内容应由同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定并严格把关,一经公示必须严格执行。不进行公示的,学生可以拒交有关费用,并向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完善公示成果
  各地要在今年秋季开学之前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10月对本地区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向社会公布,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地教育收费公示的成果和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改进教育收费公费制度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并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上对各地的执行情况将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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