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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电力燃料经营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 2001-01-10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6号

安徽电力燃料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收取电力燃料经营费率的请示》(皖电燃(2000)09号)悉。为进一步发挥电力行业的整体优势,确保电力燃料的持续、稳定、有效供应,现核定你公司(含芜湖公司)电力燃料经营服务费标准,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凡由你公司统一组织采购和管理燃料的发电企业,你公司按煤炭出矿价的1.8%向发电企业收取经营服务费。
  你公司收取经营服务费,须提供以下服务:负责发电企业燃料的计划编制、合同签订、采购、价格审核、费用结算、到厂接卸、质量和数量的验收、煤场管理以及内外关系协调。
  你公司收费前应到我局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税票,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本文核定的经营服务费标准暂定一年,一年后再据情核定收费标准。
  本文自2001年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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