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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70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房改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1999]4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期限及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最长期限由现行的25年延长到30年。
  二、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水平。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见附表一)。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该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中央国家机关购房分期付款年限和利率水平。离退休人员购房时仍可继续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付款利率调整为:1至5年(含5年)均按年利率4.14%执行(见附表二)。
  四、1997年5月1日(含5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采用分段计息的方式: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按《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和购房分期付款利率的通知》([98]国家机关房资字第14号)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3月31日后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1999年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并采用分期付款购房的,1997年5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已交纳的房价款作为首付款,不计息,剩余房价款采取按年等额均还的方式,按本通知规定的利率执行,每年3月为分期付款年度交款时间。
  五、分期付款如提前还款须偿还当期应偿还本息及剩余全部本金(见附表三)。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望各部门及时转发所属单位。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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