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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9]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委(建设厅):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给予城镇购房居民更大的政策优惠,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决定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用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按在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调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沉淀资金利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仍按结息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仍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四、本文自1999年9月21日起执行。《个人住房贷贷款管理办法》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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