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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3 生效日期: 2003-07-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3]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驻甘各部队:
  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搞好这项利国利民利军的改革,是军地双方共同的责任。为推动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ぉ、中央军委《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3号ぉ和兰州军区《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实施意见》([2003]9号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推进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总后勤部及兰州军区关于搞好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为依据,以提高保障能力、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认真贯彻全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为军队现代化服务、为增强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有利于履行军事职能、有利于提高后勤保障质量和效益、有利于方便和改善官兵生活的原则,严格落实改革政策规定,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列入改革范围的驻甘肃大中城市军以上机关和非作战部队,要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行饮食保障、商业服务、营房保障、公务用车、医疗保障、被装筹措、油料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化改革,到2005年前实现生活保障社会化,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监管机制,初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能够满足部队履行职能需要的新型后勤保障体系。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一ぉ关于饮食保障
  驻我省各市、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的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非作战部队和省军区以上领导机关,引进社会力量进行饮食保障;难以直接引进社会力量的,采取抽组实体等方式实施。符合改革条件的饮食保障实体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部队后勤保障体系中彻底剥离出去。饮食保障要适应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需要,不断提高服务保障质量,妥善分流安置好部队原有饮食保障人员。
  (二ぉ关于商业服务保障
  1.撤销驻市、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城区团以上非作战部队军人服务社编制,从部队后勤保障体系中剥离,现有人员随此项工作进行分流。今后不再成立军人服务社,所需商业服务纳入地方商业服务体系,由社会提供。
  2.驻市、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城区团以上非作战部队军人服务社撤销后,对部队内部职工抽组新成立的经济实体,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扶持和照顾。各地经贸、工商部门在对新成立的实体进行资产验收、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时应简化程序,从快办理,提供方便。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ぉ关于营房保障
  1.售房区、驻市、自治州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城区单位的公寓区和军事行政区以及经批准实行营房保障社会化的其他营区,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水电气热的供应管理及绿化、消防、环境维护等项目实行社会化保障(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除外ぉ。已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和售房率超过60%的售房区,逐步与营区管理体制脱钩,实行“业主自治”下的物业管理。驻城镇的部队单位或区域的水电气热供应实行社会化保障,具备接驳市政管网条件的实行市政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逐步实行社会化。撤销符合改革条件单位的营房维修机构,从军队后勤保障体系中剥离,原有营房保障人员随此项工作结束分流安置完毕。
  2.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镇ぉ建设和发展规划时,通盘考虑部队需求,把驻当地部队(含军分区、人武部、预备役部队ぉ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按照国家和地方市政建设有关规定,将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干(管ぉ线铺到部队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各级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以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需要。
  3.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各级政府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ぉ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部队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资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资或配套费。
  4.为适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税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政府实行限价销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部队干部和职工由部队统建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和与军事行政区已分离的家属区住房,由各级政府及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对其老旧管线进行改造,给各用户安装水电气表,执行当地居民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计价收取。
  (四ぉ关于油料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
  2.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为部队开设公交专线。部队车辆到地方维修时,要及时提供技术服务保障。
  3.现由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ぉ路,以民用为主、当地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4.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含军分区、人武部ぉ,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积极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为部队代储代加的油料,地方加油站不得收取运输费、管理费,各级税务部门要免征各加油站为部队代储代加油料的税费。
  (五ぉ关于医疗保障
  1.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保障体系予以保障。对编制无医师或只有1名医师的边防分队、兵站、技术工作站、仓库、人武部、军代室、干休点以及常年分散执勤的分队、班组、哨所等单位;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和驻军医院以上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的单位,或交通不便、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单位,实行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实施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的,应当坚持就近就便、灵活多样、自愿选择、合理医疗的原则。
  2.实施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主要就医方式:(1ぉ定点合同医疗。确定实行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可与就近的县以上或医疗保障条件允许的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同。军队人员按合同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住院患者病情稳定后(一周内能治愈的除外ぉ需继续治疗的应当及时转送军队医疗机构。有医师编制的单位,对常见病的一般诊疗处理,原则上以自我保障为主;对不能开展的诊疗项目和急、危、重症的处置,可实行定点合同医疗。(2ぉ参加医疗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人员驻地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参加属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医疗保险。
  3.在定点合同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可采用定期结算的方式付费,也可用现金支付。对于难以实行合同医疗和医疗保险的常年零散执勤人员,可自行选择就医方式,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凭诊断证明和有效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用管理按属地医疗保险办法执行。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并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在军队或地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按照军队规定的交费比例执行。
  4.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工作,由军队团以上单位后勤部门负责与当地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具体实施办法,逐级审核,报兰州军区联勤部审批。实行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的人员,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保障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门(急ぉ诊用药与检查范围、急诊住院病种范围、医疗费用支付与结算办法、费用控制措施、急诊住院与转诊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实行门(急ぉ诊社会化保障的人员,应在定点的合同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档案、就医手续和登统计制度,按军队要求定期上报医疗信息。
  5.军队人员按定点合同医疗就医时,地方医疗机构要优先保障就医。当地有驻军的县以上医院要设立军人窗口和军人病房(床ぉ,免收挂号费;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
  (六ぉ关于军队职工的分流安置
  1.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与部队彻底脱钩。凡接收安置部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32号ぉ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切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
  3.已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移交后接收单位应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转移工作单位前未与部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由接收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转移到地方后,在部队期间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部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从次月起执行地方单位的工资制度。部队转移到地方单位的职工,应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房。
  4.部队职工转移到地方单位后,凡在部队单位按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为干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因公致残的伤残职工证件,地方应予以承认。
  5.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与部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ぉ和总参、总政、总后、总装《关于军队逐步停办福利性企业的意见》([2002]后联字第1号ぉ的有关规定,区分情况给予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按工龄分档次发放;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与部队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档案关系移交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
  6.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随部队后勤保障项目分流安置到地方的军队单位职工,其连续工龄按规定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享受当地参保职工同等待遇,部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组织领导
  1.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军队要在“十五”期间实现生活保障社会化,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战略全局的高度,切实把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和“双拥共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驻甘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2.各级计划、建设、交通、卫生、工商、税务、物价、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部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部队单位与承担部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地方单位发生纠纷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会同部队有关部门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3.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照以上通知精神,认真研究制定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把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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