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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转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部分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8 生效日期: 1999-09-28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执法发[19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已于1999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现将《规定》中涉及土地违法方面的内容转发给你们,请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立案标准,做好案件移送工作。

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摘选)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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