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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0 生效日期: 1999-10-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786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市政工程局:
  你局《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经营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设置收费站和收费标准的函》(市政局规费(1999)503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在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1999)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小型车:10座以下(含10座)客车,1吨以下(含1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25元,每车公里为0.71元。
  (二)中型车:11座至28座客车,1吨以上至7吨(含7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35元,每车公里为0.95元。
  (三)大型车:29座以上客车,7吨以上至14吨(含14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50元,每车公里为1.43元。
  (四)重型车:14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70元,每车公里为1.91元。
  (五)特1型车:20吨以上至30吨(含30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70元,每车公里为1.91元。
  (六)特2型车:30吨以上至40吨(含40吨)货车,行驶全程收费70元,每车公里为1.91元。
  (七)特3型车:40吨以上货车,行驶全程收费70元,每车公里为1.91元。
  二、在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与河北省玉田交界处设下行半幅主线收费站1座,定名为京沈高速公路天津宝坻收费站;设匝道收费站3座,分别为宝平站、津围站、新钟站。
  三、京沈高速公路(天津段)收费年限为28年,从建成收费之日起计算。
  四、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批准设置的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五、请你局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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