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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提前报送城市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1 生效日期: 2004-02-11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控函〔2004〕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总量控制工作和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我局已在《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环办(2004)3号)中,明确提出: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20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人民政府今年要将2003年度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与“城考”结果一并报送。
  现因工作需要,拟请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照环办(2004)3号文件中报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的有关要求,根据环境统计和其他统计快报的数据提前上报2003年度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并于2月2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数据(见附表,如所涉及的污染物无快报数据,请注明)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考结果中该数据的正式报表仍要按有关要求与“城考”结果一并上报。
  联 系 人:乔旭 滕之时
  联系电话:(010)67131533
  传  真:(010)67116021
  电子信箱:zhang.jialing@zhb.gov.cn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年度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表

填报单位(章):

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

废 水

化学需氧量

氨 氮

二氧化硫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烟  尘

粉  尘

固体废物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排放量(吨)

排放强度(吨/万元)

 

 

 

 

 

 

 

 

 

 


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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