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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8 生效日期: 2004-02-08
发布部门: 全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各地区、各部门正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认真地开展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当前,最重要的是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抓好关键环节,确保防治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为此,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形成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把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各地党政军群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各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防治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地区的禽流感防治工作,统一调配防疫所需资源;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方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扎实高效地做好防治工作。
  二、必须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报告是防治工作中最基本的环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有关疫情报告和确认程序的规定。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初步诊断为疑似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报告农业部,并尽快将病料送验,进行最终确诊;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农业部统一对外公布。发生疫情的地方要及时报告,保全病料,对迟报或瞒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地方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疫区高暴露人员的防护和监测
  防止禽流感传染给人,是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加强对从事禽类养殖、贩运、加工等职业人员的健康监测,尤其要对疫点地区的上述人员实施重点监测,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要注意保护参与扑灭疫情等疫区内的工作人员,给他们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并要求他们严格按规程开展工作。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到人。一旦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加强监管检疫,保证正常物资流通
  要依法加强对疫区和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对疫区周围10公里范围内的活禽市场,要在一定时期内强制关闭;打击非法销售、储藏、加工疫区禽类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做好非疫区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和加工场所的检验检疫,保证入市的禽类及其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和出入人员的卫生检疫,确保疫情不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对禽类及其产品的运输要严格执行有关防疫和运输规范,严防途中污染。为防疫设置的交通检查站只限于对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对非疫区经检疫合格的禽类及其产品的流通,任何地方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断或限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货物正常流通和道路交通畅通。

国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
200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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