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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中医药发[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本局直属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从即日起开始受理申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局直属单位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课题申报工作.

  二、本期研究内容,请参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见附件1).

  三、实行限额申报,限额原则及数量请参照《申报指南》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申报限额表(见附件3).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全文一式三份,下册6份)和汇总软盘,由当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本局直属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申报指南》和《申请书》可从http://www.cintcm.com或http://www.satcm.gov.cn网址下载.

  五、课题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04年4月1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六、联系人
  科技教育司中医科技处 王思成(电话010—65063322转6704)
  科技教育司中药科技处 周 杰(电话010—65063322转6705)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3号楼
  邮政编码: 100026
  传  真: 010—65930673

二○○四年二月六日

附件1: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申报指南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继续贯彻中医药科研工作方针: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为中心,以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研人才为重点,切实加强中医药继承与发展,不断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的进程。
  申报的研究课题,既要体现和代表行业水平,同时要为培育国家级、局级等重大项目做好基础工作;要突出中医药的特色,代表中医药研究的方向,解决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一、资助领域
  (一)中医基础研究
  资助重点:证候、脏象、经络、方剂、治则、治法等的基础理论研究。具体可参考《中医药基础研究发展提纲》。
  申报要求:要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应在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医理论基础上,紧密结合临床,从某一具体内容切入进行研究。课题要建立假说,研究方案要围绕假说,科学设计。研究方法要注意采用中医传统研究方法和采用现代研究方法。选择的技术指标要与研究目标和内容密切相关,避免高新指标的堆积。课题立题依据要充分,要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要有能够说明假说的临床依据和预实验研究结果,研究方法可行,预计通过2-3年的研究可以得出比较明确的阶段结果。
  (二)中医临床研究
  资助重点:疑难病、病毒性疾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等具有中医药治疗优势的疾病。具体可参考《中医临床研究发展提纲》。
  申报要求:以产生新方法、新方案、新诊疗设备和新药(病因、病机、治则、治法有创新的新药前期研究)为主要目标。
  研究的设计方案应注意体现中医特色,设计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并具有可操作性,采用的检测指标切合实际,要与设计方案相适应,能说明研究问题即可,切忌高新指标的堆积。课题要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有能初步说明临床疗效的预试验研究结果,预计经过2-3年的研究可以得出比较明确的结果。鼓励对已按规定完成研究目标、具有良好前景的以往研究项目进行深化研究。研究目标不明确的项目,如“某某方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治疗某某病的临床与实验研究”等将不予立项。
  (三)中药研究
  资助重点:中药研究新方法(技术)、中药生产(栽培、工艺、设备等)共性技术、中药理论研究、濒危动植物保护和利用、标准研究、中药安全性研究和中药相关科研基础性工作等。
  申报要求:应解决目前中药科研、安全用药和生产中存在的关键、共性、基础性科学问题和技术问题,以促进中药可持续发展,提高中药产品疗效和质量为目的,开展中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研究课题要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具有初步的实验结果等。鼓励对已按规定完成研究目标并有良好前景的以往研究项目进行深化研究。研究方案的设计应合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中药新药开发研究不作为本次申报内容。
  (四)中医药科技管理研究
  资助重点:针对中医药科技特点和特殊性以及有关难点问题而开展的中医药行业科技管理方法和策略研究。
  申报要求:要提出有数据和理论支撑、供政府决策参考的、可操作性强的建设性措施和建议,提交完整的研究报告。
  选题应准确,目标要明确、具体,经过一年的时间完成研究。不资助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日常工作内容。
  二、课题设置
  1、普通课题
  2、民族医药课题
  3、青年课题
  4、立项不资助课题
  三、资助原则与经费匹配
  (一)资助原则
  1、普通课题每项资助额度5万至10万元。
  2、民族医药课题每项资助额度3万元至10万元。
  3、青年课题每项资助额度3万元左右。
  4、立项不资助课题,只立项不资助经费。
  5、中医药科技管理研究课题不超过5万元。
  (二)经费匹配
  本专项所资助的经费,为引导性资金,鼓励地方或研究单位匹配课题研究经费。中医临床研究的普通课题、中医药科技管理研究课题要实行匹配资助。
  匹配资助是指我局按《任务书》确定研究经费总额的50%拨付经费,其余部分由课题申请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社会给予资金匹配,匹配强度必须等于或高于50%。
  四、申报资格与程序
  (一)申请人
  1、普通课题、民族医药课题、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青年课题的第一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年龄限定在35岁以下(含35周岁,以《申请书》申报截止日为准)。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得作为第一申请人。
  3、课题第一申请人承担我局在研课题(包括已承担的局级或局级以上尚未结题的课题)不得超过两项。1998年前(含1997-1998年度课题)立项的我局各类课题,至2003年12月30日前尚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课题。
  (二)申请单位
  1、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是具有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的实体机构,财务独立核算,有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资格,并在银行有单独帐户的单位。
  2、以全国或地区合作形式联合申请课题,需明确课题牵头单位和课题负责人,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课题合作单位以合同形式确认合作关系。
  (三)申请的课题
  1、涉及实验动物的课题,必须有符合相应要求的医学实验动物环境及其条件。
  2、鼓励在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登记的二级以上实验室开展课题实验研究,同等条件下此类课题优先资助。
  3、与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国家“973”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计划项目重复的课题不予立项。
  4、鼓励多学科参与,联合申请,优势互补;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攻关,同等条件下此类课题优先立项。
  5、中医基础研究、中医临床研究、中药研究各类课题实行限额申请(青年课题除外)。课题分配数额是参照以往投标、中标、执行和完成课题等情况,按比例分配给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申请课题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的每项课题,须由五名同领域专家推荐。申请课题的种类不限制。
  6、中医药科技管理研究类课题申报,各省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项。
  (四)课题申报程序
  1、申请人根据申报课题的类别,使用课题申报软件,认真详实填写相应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申请书》;将全文打印3份(盖章、签名)、下册打印6份分别装订成册,与录制的软盘统一报送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
  2、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的所有课题按要求汇总,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后,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附件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课题申请书》(略)
附件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学技术研究专项2004-2005年度课题申报限额表
┏━━━━━━━━━━━━━━┯━━━━━━━━━┯━━━━━━━━━┓
┃    部门(单位)      │ 2002-2003年度课 │2004-2005年度申报┃
┃              │题立项数(项)    │课题限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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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      45  │       225 ┃
┠──────────────┼─────────┼─────────┨
天津市卫生局        │      4   │       20 ┃
┠──────────────┼─────────┼─────────┨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      6   │       30 ┃
┠──────────────┼─────────┼─────────┨
山西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      2   │       20 ┃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      0   │       20 ┃
┠──────────────┼─────────┼─────────┨
辽宁省卫生厅        │      8   │       40 ┃
┠──────────────┼─────────┼─────────┨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      8   │       40 ┃
┠──────────────┼─────────┼─────────┨
黑龙江省中医管理局     │      9   │       45 ┃
┠──────────────┼─────────┼─────────┨
上海市卫生局        │      12  │       60 ┃
┠──────────────┼─────────┼─────────┨
江苏省中医管理局      │      8   │       40 ┃
┠──────────────┼─────────┼─────────┨
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      10  │       50 ┃
┠──────────────┼─────────┼─────────┨
安徽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   │      3   │       20 ┃
┠──────────────┼─────────┼─────────┨
福建省卫生厅        │      1   │       20 ┃
┠──────────────┼─────────┼─────────┨
江西省中医管理局      │      1   │       20 ┃
┠──────────────┼─────────┼─────────┨
山东省中医管理局      │      12  │       60 ┃
┠──────────────┼─────────┼─────────┨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      11  │       55 ┃
┠──────────────┼─────────┼─────────┨
湖北省卫生厅        │      4   │       20 ┃
┠──────────────┼─────────┼─────────┨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      10  │       50 ┃
┠──────────────┼─────────┼─────────┨
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      27  │       135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      5   │       25 ┃
┠──────────────┼─────────┼─────────┨
四川省中医管理局      │      12  │       60 ┃
┠──────────────┼─────────┼─────────┨
海南省卫生厅        │      1   │       20 ┃
┠──────────────┼─────────┼─────────┨
重庆市卫生局        │      1   │       20 ┃
┠──────────────┼─────────┼─────────┨
云南省卫生厅        │      1   │       20 ┃
┠──────────────┼─────────┼─────────┨
贵州省中医管理局      │      1   │       20 ┃
┠──────────────┼─────────┼─────────┨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      1   │       20 ┃
┠──────────────┼─────────┼─────────┨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      │      2   │       20 ┃
┠──────────────┼─────────┼─────────┨
甘肃省中医管理局      │      0   │       20 ┃
┠──────────────┼─────────┼─────────┨
青海省中藏医药管理局    │      1   │       20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中医药管│      0   │       20 ┃
┃理局            │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      1   │       20 ┃
┠──────────────┼─────────┼─────────┨
┃中国中医研究院       │      32  │       160 ┃
┠──────────────┼─────────┼─────────┨
┃总后卫生部         │      11  │       55 ┃
┠──────────────┼─────────┼─────────┨
┃合计            │      250  │       1470 ┃
┗━━━━━━━━━━━━━━┷━━━━━━━━━┷━━━━━━━━━┛
  注:1、2000年度课题立项数不足4项的以4项为基数×5;
    2、中医药科技管理研究课题原则上不超过2项;
    3、青年课题不限额。
附件4:推荐中医药信息查新检索单位一览表
1.中国中医研究院中医药信息研究所
2.福建中医学院
3.南京中医药大学
4.湖北中医学院
5.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6.广州中医药大学
7.浙江省中医药研究院
8.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
9.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10.辽宁中医学院
11.上海市中医药科技情报研究所
12.北京中医药大学
13.上海中医药大学
14.成都中医药大学
15.陕西省中医药研究院
16.重庆市中药研究院
17.吉林省中医中药研究院
18.江西省中医药研究所
19.山东中医药大学
20.贵阳中医药大学
21.重庆中医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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