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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7 生效日期: 2001-08-14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32/2001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按照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七十二條的規定,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八月十四日第237/95/M號訓令核准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之統一保險單》第五條第二款,現修改如下:

 

第五條

(特定除外事項)

 

一、

a)

b)

c)

二、對於因罷工、暴動、公共秩序之變更及其他類似行為、恐怖或破壞行為、起義、革命、內戰、侵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及敵對行為所引致之工作意外,以及因直接或間接由上指事件而引致之戰爭行為造成之工作意外,保險人亦概不負責該等工作意外之彌補。

三、

 

第二條

 

於本行政命令產生效力的日期前已生效的合同,自動與本行政命令所訂的規定相配合。

 

第三條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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