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3035371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3035371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管理中心:
一、规划课。
二、品管课。
三、工务课。
四、设计课。
五、经管课。
六、养护课。
七、资产课。
八、曾文水库管理中心。
九、阿公店水库管理中心。
十、牡丹水库管理中心。
十一、甲仙拦河堰管理中心。
十二、高屏溪拦河堰管理中心。
十三、秘书室。
十四、人事室。
十五、会计室。
十六、政风室。
第4条 规划课职掌如下:
一、研拟各期程水资源开发计画及送核事项。
二、执行各期程水资源调查开发与管理规划计画及其相关事项。
三、督导与水资源开发管理相关之技术研发应用等工作。
四、本课业务相关法规、作业程序、标准等之搜集及研议。
五、办理与水资源开发管理事项有关之国内外顾问学者专家之指导或训练讲座等。
六、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品管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品质管制标准研订。
二、施工品质管制与检验查核。
三、劳工安全卫生。
四、环境保护。
五、工程评鉴。
六、检验技术(含实验室认证)。
七、研究发展(工程品管部分)。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工务课职掌如下:
一、年度工程计画之施工执行。
二、工程招标(含各课室、管理中心有关工程之招标案审查及招标)。
三、工程契约。
四、工程施工执行(工务行政管理)。
五、工程灾害处理。
六、施工规范及补充说明书审查。
七、工程材料及机具仪器之采购管理维护等各项业务。
八、研究发展(工程施工部分)。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设计课职掌如下:
一、水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实施计画、年度作业计画、年度计画预算、各子项计画之研拟、修正及陈报。
二、水资源开发项目工程基本设计准则与工程技术规范之拟定、基本设计与细部设计图表绘制、工程细部设计原则与工程预算预算书初稿之陈报、设计报告之编撰与陈报。
三、水资源开发项目工程用地范围划定、界桩测钉及指界。
四、水资源开发项目工程施工中配合设计变更会勘、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之拟定及设计图说之释疑。
五、设计部分之国内外专家顾问聘雇、计画编写、行程安排及指导项目拟定等。
六、委托技术服务及研究计画等相关作业事项。
七、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经管课职掌如下:
一、供水业务之给水、灌溉案件之申请、勘查、方案订定与用水调配及处理事项。
二、发电业务之发电计画与电厂营运之订定及处理事项。
三、水库观光业务之观光计画与观光事业发展之审查事项。
四、水库营运及既有水资源设施之水量分配调度及处理事项。
五、年度经营绩效考核之会报及处理事项。
六、水库开发工程完工后业务之接管及处理事项。
七、本课主管业务有关研究发展委托研究计画之研提事项。
八、辖区内水权登记及管理业务之执行事项。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养护课职掌如下:
一、水库水质污染管制计画订定研提事项。
二、水库集水区水质水源保育计画订定研提事项。
三、水库集水区经营管理与治理计画之规划审查及处理事项。
四、集水区水土保持之宣导成果统计及一般案件处理事项。
五、本课主管业务有关研究发展委托研究计画之研提事项。
六、水库操作运用与维护管理要点之订定修正及公告事项。
七、天然灾害调查资料通报与会办及紧急应变小组作业处理事项。
八、水库安全评估与紧急应变措施计画研提事项。
九、水库安全检查资料及设施安全维护改善之审查事项。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资产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征收价购计画之拟定及执行。
二、公地拨用计画之拟定及执行。
三、安置计画之执行。
四、土地发还业务之执行。
五、公有土地清查及管理。
六、需用土地之租赁。
七、不动产经营及处分。
八、基金管理业务之控管及执行。
九、地权业务之管理督导。
十、国家赔偿业务之处理。
十一、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1条 水库(坝、堰)管理中心职掌如下:
一、水库(坝、堰)蓄水利用、运转及信息系统管理事项。
二、水库(坝、堰)防洪运转之操作、执行及成果分析编报事项。
三、警报系统之研订与谁护、执行,紧急状况之处理事项。
四、水库(坝、堰)设施之检查维护、漂流木及浚渫之执行事项。
五、各项结构之计测、观测或检查维护事项。
六、水库(坝、堰)区安全管理与环境维护事项。
七、水质检验及污染管制事项。
八、水库(坝、堰)淤积之测量、调查及排除事项。
九、观光业务之推动与执行事项。
十、其它关于集水区经营与维护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项。
二、公文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三、出纳管理、有价证券保管及规费收缴事项。
四、办公处所及宿舍维修及环境整洁维护事项。
五、驾驶、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劳务外包业务事项。
六、车辆调度维护管理事项。
七、物品采购及财产管理事项。
八、办公场所布置及管理事项。
九、公共关系协调联络事项。
十、局务会议召开作业及会议纪录事项。
十一、办公场所之安全管理事项。
十二、综合业务管制考核、文书作业检核、研究发展及为民服务事项。
十三、不属其它各课、室业务及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免)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十、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五、其它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非营业基金及本局预(概)算之筹编、报核及分配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及财务之稽核。
三、采购案件之监办。
四、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五、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凭证之编制、保管与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
六、办理年度决算。
七、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它财物之查核事项。
八、推动公务统计及制定水利业务统计制度。
九、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专(个)案统计调查之举办。
十、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
十一、办理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定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6条 主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统筹督导本局水资源及水利建设工程,并审核各工程单位业务陈判(核)文稿及施工计画、报告。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它交办事项。
课长、室主任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专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17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8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工程司、秘书、各课室(管理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