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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0 生效日期: 1999-05-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1998)17号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民政部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审定和换发证书工作的通知》(民社发(1998)13号)。根据以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认真贯彻《条例》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增强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条例》的发布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
  确立了社会团体的组织特征和法律地位;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和各自的职责,完善了登记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的处罚措施,是社会团
  体的行为规范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准则。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本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人员及社会团体负责人学习《条例》和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和培
  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知法、守法和执法的自觉性。在学习中要结合实际,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二、严格做好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工作。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条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对我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非法人社会团体进行重新登记。各非法
  人社会团体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今年10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限期内达不到法人条件的,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办
  的,按《条例》规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条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

  三、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求。要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以津党办发(1998)32号印发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实施办法》,继续做好区(县)及其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
  在职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工作。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
  限审批同意,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做好社会团体建立党组织的工作。社会团体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津党组发(1998)10号)的要求,在常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均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的
  党组织审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强化管理,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的有关情况。全市各社会团体都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年检。鉴于我市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去年刚刚结束,不再进行1998年度的年检。
  各社会团体要写出1998年度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团体遵纪守法、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接受捐赠、财务收支等情况)和今年的工作安排,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后,在今年6月底前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全市各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包括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8)126号)的有关情况。各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在报告登记管理机关的同时,要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全市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以上各项工作。工作结束后,各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向市登记管理机关写出专项报告,市登记管理机
  关汇总后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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