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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5 生效日期: 2003-09-05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7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8月25日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重庆市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涪陵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各种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融资、中央和市政府安排的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主要依据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实际需要编制。
  政府投资主要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政府投资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三)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涪陵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区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涪陵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
  (三)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政府投资来源基本落实,资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筹备组(以下称项目单位)向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一)立项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
  3、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4、其他事项。


    第九条 立项申请由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征求相关行政部门的专业审查意见后,符合立项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向上级发展计划部门转报;其中特别重大或区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区政府同意后审批或转报。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可行性研究;
  (二)初步设计;
  (三)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法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工作深度。
  招投标方案应在可研报告中专章说明。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报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程序审批或转报。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未组建项目法人的,应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单位不具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招标选择建设管理代理机构,代行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相关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概算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概算调整由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审批或转报。总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实行包括设计在内的总承包工程建设方式的,总承包方应当协助发包方办理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事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投资概算由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评估。未经咨询评估的,计划部门不得审批。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优先安排竣工扫尾项目,确保续建项目合理支出。


    第十五条 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并商有关部门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安排建议计划,报区政府审定,根据审定意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是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暂不符合新开工条件又确需列入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可预留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待符合条件后,由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计划安排。
  列入计划的新开工项目的总投资,应当以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为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计划编制、下达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的政府投资由区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其中由有关部门负责收取的专项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融资和开发性融资,应当按照收支分离的原则纳入统一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其建设资金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专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后,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项目单位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单位凭计划文件根据工程进度到有关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由负有拨付和管理资金责任的部门暂停拨付有关建设资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办理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并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对应当实行招投标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区发展计划和财政部门不得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
  《涪陵区政府采购办法》有明确规定的设备材料采购,按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合同管理制,实行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禁止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合同应当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工作后须向项目单位提供监理经费决算表,由项目单位一并纳入工程决算。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的政府投资项目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项目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批。
  因设计变更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重新审批。
  更改后的设计须经批准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设计更改,经监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实施,同时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将情况立即报告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增加建设内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当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三个月内办理验收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应当由区审计部门审计。区审计部门应在接受审计任务并收齐资料后的六十日内出具审计意见。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批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按《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
  区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实施独立稽察。
  区审计部门按照《重庆市涪陵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执行审计结论。
  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委派会计或财务总监进行财务监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主管机关五年内不得允许前述责任人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下达投资计划前擅自开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的;
  (五)未实行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的;
  (六)肢解发包的;
  (七)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和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让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及合同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及合同要求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
  (三)违法下达投资计划的;
  (四)违法批准增加建设资金的;
  (五)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和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为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四)对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作为的;
  (五)擅自改变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及处罚显失公正的;
  (六)无法定依据收费、罚款,或收费、罚款不使用规定的收据,以及收费、罚款不上缴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理,由区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涪陵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今后若与国务院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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