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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79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区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的报告》(涪安监发(2003)73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 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工作的报告
区 安 监 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区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和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渝安监(2003)128号)和《关于建筑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安监(2002)15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的决定以及《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2003)36号)的要求,现就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及安全认证的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安全评价认证的范围及对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从业单位(含成品油、液化气和工业气体充装等)和建筑安装企业(含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企业)均应申报进行安全评价,并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我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纳入本次安全评估,暂不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
二、安全评价认证的方法及工作组织
  按照《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原则,以及渝安监(2002)157号、渝安监(2003)128号文件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必须经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予以确认,即先通过安全评价合格后,再由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安全条件认可证》。
  (一)安全认证要求及程序
  1、符合本次安全评价认证范围、应进行安全评价并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办企业),持经营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相关技术资料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领取《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申请表》和安全评价资料准备目录。
  2、申办企业填好《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申请表》,按照安全评价资料目录收集、整理完整的安全评价相关技术资料,对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整治,报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3、安全评价机构经过资料评审及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审查,通过对申办企业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及分析,出具评价报告书,并将评价结果通知申办企业和区安监局。
  4、区安监局对安全评价合格企业的资料及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统一到市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
  (二)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
  1、生产系统、场所、设备及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机构及人员是否满足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3、识别重大危险、危害因素,评价这些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5、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三)安全评价的组织
  安全评价工作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而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机制。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备国家安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目前,重庆市内具备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较少,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作进度,保证评价质量,统一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便于监督管理,由区安监局统一进行严格审查,选择并委托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从业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是否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现状进行综合性评价。安全评价工作由区安监局按照申办企业的申报统一组织,区商委、建委、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配合进行。
  (四)安全认证的核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由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审核和颁发,区安监局分批领取,统一发放。
三、安全评价认证时间安排
  (一)9月10日至9月30日,为宣传组织和申办企业资料准备、自查整改和申报阶段。申办企业持相关证件到区安监局提出申请,领取《重庆市安全条件认可证申请表》和评价资料目录。
  (二)10月1日至11月8日,为安全评价机构对申办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阶段。由申办企业向评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经安评机构审核并到施工现场考核后,出具评价报告,交区安监局进行初步审核。
  (三)11月9日至11月30日,为申办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阶段。区安监局对申办企业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合格企业资料报重庆市安监局复审,复审合格后由重庆市安监局对申办企业颁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
  (四)12月1日起,为发证阶段。由区安监局统一到市安监局领取《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实行集中发放。
四、安全评价认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要充分认识安全评价认证工作的重要性,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职能机构和人员,制订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按照工作部署,确保按期完成安全评价认证工作。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申办企业必须真实、详尽地提供相关资料,为安全评价机构客观、公正评价企业的安全状况,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提供正确的依据。进行安全评价的机构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工作,切实保证安全评价质量,并及时将评价结果通知申办企业和区安监局。
  (三)各司其职,强化监管
  区安监局要切实加强对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次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认证工作,加强对申办企业和从事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在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并按照上级的要求牵头组织好我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区商委要按照区安委会《转发市安委会〈关于深化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涪安委发[2003]9号)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并督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搞好本次安全评价和认证工作,将是否经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作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区建委要严格规范建筑市场,招标站要将是否经过安全评价获得《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作为招投标的准入条件之一,严格把关。从2004年1月起,凡是没有《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得参加招投标;属议标工程的,区建管处不得对其发放施工许可证。
  区工商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明电[2003]2号明传电的要求,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在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严格把关,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作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审批条件。从2004年1月起,不再为没有取得《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坚决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市场主体堵在市场门外。
  区公安局消防处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要求,大力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整治执法监督,消除安全隐患,达到整治目的。
  区电力部门要积极配合安全整治和安全监管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采取强行断电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区内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特别是各类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一律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获得《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对违法违规发包建设项目的业主单位,拒不进行安全评价认证的申办企业,以及安全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安全评价机构由区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按照重庆市安监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办理安全生产条件认可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原重庆市劳动局、重庆经济委员会安全生产局颁发的《重庆市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认可证》到期的自行失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附件:1、涪陵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2、涪陵区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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