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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68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区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三日
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 行)
区公安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涪陵区人民政府:
  我区的户籍管理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促进涪陵经济社会发展作了积极贡献。但随着加快工业化,建设大城市,全面奔小康的进程和顺利实现“133”奋斗目标提出的新要求,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有的方面甚至直接影响到涪陵的投资环境,制约了涪陵社会经济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营造一个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人才流动,有利于方便群众,有利于简政放权,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户口政策及时兑现的宽松环境,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购买商品房的户口迁移
  凡在我区购买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屋管理部门出售的房屋、租住房管部门的公房及私房买卖交易的,只要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按揭合同》、《房屋使用权证》、《购房发票》、《公证书》,房管部门的证明之一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相关证实材料的,均可办理户口迁移和“农转非”。
  二、关于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户口迁移
  凡在我区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的,以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只要持有工商、税务部门的经营注册登记手续和纳税依据,以及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其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亲属均可办理户口迁移和“农转非”。
  三、关于夫妻、子女、年老投靠的户口迁移
  凡在我区申请夫妻、子女、年老投靠的,取消年龄、结婚时间、身边无子女等条件限制,只要实际居住,均可办理户口迁移和“农转非”。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来涪就读学生的户口迁移
  凡在我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只要持聘用部门的正式聘用手续,以及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其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亲属均可办理户口迁移和“农转非”。来涪就读的中、小学生需申请迁移户口的,可按其原户口性质,迁入在我区有常住户口的亲属现居住地和就读学校入户。
  五、关于征地“农转非”
  因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农村土地被国家统一征用或占用,以及人多地少(人均不足0.3分地的)、无承包地的,可申请就地“农转非”。
  六、在涪陵城区和百强镇启动取消户口二元化结构,实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
  从今年9月1日起,分阶段、有步骤地逐步实施城乡户口一体化的户口登记制度,将原有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称为“重庆市涪陵区居民户口”。实行公民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每个公民只能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一个居民户口;在城镇街道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城镇居民,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登记为农村居民。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原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在教育、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和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以前凡与本文不符的有关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本意见由涪陵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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