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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B章:渔业保护(指明器具)公告 宪报编号: L.N.295 of 1999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条文标题: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1/12/1999

(第171章第4A条)

[1999年12月31日]

(本为1999年第295号法律公告)

宪报编号: L.N.295 of 1999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 31/12/1999

(已失时效而略去)

宪报编号: L.N.295 of 1999

第2条 指明的器具 版本日期: 31/12/1999

现为施行《渔业保护规例》(第171章,附属法例A)第4A(1)条而指明附表所列的器具的类别。

宪报编号: L.N.295 of 1999

附表:版本日期: 31/12/1999

[第2条]

项 器具的类别

1.任何产生或传送电力并属以下性质的器具─

(a)单独或连同网在水中操作的;及

(b)能用以捕捉鱼类或使鱼类丧失全部或部分活动能力的。

2.任何属以下性质的抽吸器具─

(a)在海床操作的;及

(b)能用以捕捉鱼类的。

3.任何属以下性质的挖采器具─

(a)连同网或容器操作的;

(b)以被拖行于海床的方式操作的;及

(c)能用以捕捉鱼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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