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药政处(局):
根据“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我局将统一印制“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以下称“批发企业换证标准”)、“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以下称“零售企业换证标准”)、“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和“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以下称“审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地区所需“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数量填入附件;未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由医药、药政部门共同商定本省(区、市)需要的数量,填写需求数量表(见附件),并于9月13日带到“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会务组。
2.“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每本工本费4元,申请表每份1元。请将以上资料收费的80%汇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展览路分理处;账号:2610002517。汇款时请注明“换证资料费”。
附件:“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需求数量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8月30日
附件 “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需求数量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项目 单位 数量
批发企业换证标准 本
零售企业换证标准 本
申请表 份
审查表 份
费用总计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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