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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验收标准、申请表、审查表需求数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药管市[1999]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厅(局)药政处(局):
  根据“关于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药管办[1999]242号),我局将统一印制“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验收标准”(以下称“批发企业换证标准”)、“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验收标准”(以下称“零售企业换证标准”)、“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和“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以下称“审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本地区所需“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数量填入附件;未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省(区、市),由医药、药政部门共同商定本省(区、市)需要的数量,填写需求数量表(见附件),并于9月13日带到“全国《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会务组。

  2.“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每本工本费4元,申请表每份1元。请将以上资料收费的80%汇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展览路分理处;账号:2610002517。汇款时请注明“换证资料费”。

附件:“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需求数量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司
  1999年8月30日
  附件  “批发企业换证标准”、“零售企业换证标准”、“申请表”、“审查表”需求数量表
  填报单位(章):  年  月  日
  项目  单位  数量
  批发企业换证标准  本
  零售企业换证标准  本
  申请表  份
  审查表  份
  费用总计  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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